增值稅條例修改前后對比
2017年11月19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1號《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增值稅暫行條例,目的是為了將營改增試點主要成果法定化,沒有增加新的政策措施。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原來實行營業(yè)稅的服務業(yè)領域已統(tǒng)一征收增值稅,實質上全面取消了實施60多年的營業(yè)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際已停止執(zhí)行。為依法鞏固和擴大營改增大幅減稅成果,國務院決定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同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作相應修改,修改的主要內容是:調整完善增值稅征稅范圍,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規(guī)定為增值稅納稅人,并明確相應稅率;根據13%這一檔增值稅率已取消的情況,將銷售或進口糧食、圖書、飼料等貨物的稅率由13%降至11%。同時,目前對部分行業(yè)實施的過渡性政策保持不變??紤]到下一步深化改革的實際需要,對納稅人繳納增值稅的有關事項,國務院或經國務院同意由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作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17年11月修訂前后對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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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廢止《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和修改《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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