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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的科技型中小企業(yè)2023年收到了一筆政府補助,這一筆款項需要計入收入嗎?
根據規(guī)定,企業(yè)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了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yè)當年收入總額。
那是不是還要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這不一定。企業(yè)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yè)能夠提供規(guī)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yè)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fā)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使用這筆款所形成的費用能在稅前扣除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特別要注意的是你公司將這筆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fā)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fā)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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