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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征期增值稅、消費稅分別與附加稅費合并申報!這份要點要收好

來源: 上海稅務 編輯:蘇米亞 2021/07/30 16:04:27  字體: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 消費稅與附加稅費申報表整合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20號),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稅、消費稅分別與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報表整合,啟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及其附列資料和《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

合并申報后有哪些事項須注意?我們?yōu)槟鷰砩陥笠c,一起了解一下吧!

8月征期增值稅、消費稅分別與附加稅費合并申報!這份要點要收好

問題1  什么是增值稅、消費稅分別與附加稅費申報表整合?

納稅人申報增值稅、消費稅時,應一并申報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稅費。

增值稅、消費稅分別與附加稅費申報表整合,是指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增值稅預繳稅款表》、《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分別與《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報表》整合,啟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及其附列資料和《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

問題2  什么時候實行增值稅、消費稅與附加稅費整合申報?

在先期海南、陜西、大連和廈門試點基礎上,自2021年8月1日起,在全國推行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整合。

問題3  為什么要實行增值稅、消費稅分別與附加稅費申報表整合?

為了進一步優(yōu)化稅收營商環(huán)境,提高辦稅效率,提升辦稅體驗,稅務總局在成功推行財產行為稅各稅種合并申報的基礎上,實行增值稅、消費稅分別與附加稅費申報表整合。

一、優(yōu)化辦稅流程。

附加稅費是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加征收的,附加稅費單獨申報易產生與增值稅、消費稅申報不同步等問題,整合主稅附加稅費申報表,按照“一表申報、同征同管”的思路,將附加稅費申報信息作為增值稅、消費稅申報表附列資料(附表),實現(xiàn)增值稅、消費稅和附加稅費信息共用,提高申報效率,便利納稅人操作。

二、減輕辦稅負擔。

整合主稅附加稅費申報表,對原有表單和數(shù)據(jù)項進行全面梳理整合,減少了表單數(shù)量和數(shù)據(jù)項。新申報表充分利用部門共享數(shù)據(jù)和其他征管環(huán)節(jié)數(shù)據(jù),可實現(xiàn)已有數(shù)據(jù)自動預填,從而大幅減輕納稅人、繳費人填報負擔,降低申報錯誤幾率。

三、提高辦稅質效。

整合主稅附加稅費申報表,利用信息化手段實現(xiàn)稅額自動計算、數(shù)據(jù)關聯(lián)比對、申報異常提示等功能,可有效避免漏報、錯報,有利于確保申報質量,有利于優(yōu)惠政策及時落實到位。通過整合各稅費種申報表,實現(xiàn)多稅費種“一張報表、一次申報、一次繳款、一張憑證”,提高了辦稅效率。

問題4  如何進行增值稅、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

新啟用的《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及其附列資料和《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中,附加稅費申報表作為附列資料或附表,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消費稅申報的同時完成附加稅費申報。

具體為納稅人填寫增值稅、消費稅相關申報信息后,自動帶入附加稅費附列資料(附表);納稅人填寫完附加稅費其他申報信息后,回到增值稅、消費稅申報主表,形成納稅人本期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附加稅費數(shù)據(jù)。上述表內信息預填均由系統(tǒng)自動實現(xiàn)。

問題5  申報表整合施行后原附加稅費申報表還可以使用嗎?

增值稅、消費稅與附加稅費申報表整合后,不僅對申報表進行了改進,而且對支撐申報的信息系統(tǒng)和電子稅務局進行了功能的優(yōu)化和完善,覆蓋了增值稅、消費稅和附加稅費申報的所有場景。因此,申報表整合施行后,原《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報表》不再使用。

問題6  申報表整合后,增值稅申報發(fā)生了哪些變化?

新申報表中,除實行主稅附加稅費合并申報外,增值稅申報也進行了優(yōu)化調整。

(一)使用新申報表后,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內容有哪些變化?

新啟用的《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主要變化有三個方面:一是在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主表增加第39欄至第41欄“附加稅費”欄次,并將表名調整為《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二是將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3欄“其他應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情形”拆分為第23a欄“異常憑證轉出進項稅額”和第23b欄“其他應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情形”,并將表名調整為《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其中第23a欄專門用于填報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轉出情況,第23b欄填報原第23欄內容。三是增加《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五)》(附加稅費情況表)。

涉及到增值稅納稅申報內容的變化主要是,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需要將按照規(guī)定本期應當作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轉出處理的進項稅額,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的第23a欄“異常憑證轉出進項稅額”。對于前期已經作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轉出處理,解除異常憑證或經稅務機關核實允許繼續(xù)抵扣的,且納稅人重新確認用于抵扣的進項稅額,在本欄次填入負數(shù)。

(二)使用新申報表后,小規(guī)模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內容有哪些變化?

新啟用的《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主要變化有三個方面:一是在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主表增加第23欄至第25欄“附加稅費”欄次,并將表名調整為《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二是將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主表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銷售額和開具普通發(fā)票銷售額相關欄次名稱調整為更準確的表述,即將第2、5欄次名稱由原“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不含稅銷售額”調整為“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不含稅銷售額”;將第3、6、8、14欄次名稱,由原“稅控器具開具的普通發(fā)票不含稅銷售額”調整為“其他增值稅發(fā)票不含稅銷售額”,上述欄次具體填報要求不變。三是增加《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二)》(附加稅費情況表)。

《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涉及到的增值稅納稅申報內容和口徑沒有變化。

(三)2021年7月份及之后稅款所屬期,納稅人收到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的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其已申報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為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何處理?

按照《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的填寫說明,《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23a欄“異常憑證轉出進項稅額”欄次,填寫本期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轉出的進項稅額

如果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不為A級,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8號,以下簡稱38號公告)第三條第(一)項規(guī)定,應當在納稅人辦理收到相關稅務事項通知書對應稅款所屬期的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時,按照《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填寫說明的要求,將對應專用發(fā)票已抵扣稅額計入《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23a欄。

如果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則可以按照38號公告第三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自接到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在稅務機關出具核實結果之前暫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也不需要將對應專用發(fā)票已抵扣稅額計入《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23a欄。

若納稅人逾期未提出核實申請,或者提出核實申請但經核實確認相關發(fā)票不符合現(xiàn)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相關規(guī)定的,應當繼續(xù)作進項轉出處理。

(四)2021年7月份及之后稅款所屬期,納稅人收到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的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其已作進項稅額轉出的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被稅務機關解除異常,對應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繼續(xù)抵扣。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何處理?

按照《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說明,《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23a欄“異常憑證轉出進項稅額”欄次,填寫本期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轉出的進項稅額。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轉出后,經核實允許繼續(xù)抵扣的,且納稅人重新確認用于抵扣的,在本欄填入負數(shù)。

納稅人在2021年7月及之后稅款所屬期,作進項轉出處理的異常憑證,在解除異常憑證后,納稅人應先通過增值稅發(fā)票綜合服務平臺對相關發(fā)票再次進行抵扣勾選,然后在辦理抵扣勾選稅款所屬期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時,按照《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填寫說明的要求,將允許繼續(xù)抵扣的稅額以負數(shù)形式計入《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23a欄。在2021年7月稅款所屬期之前已作進項轉出處理的異常憑證,不需要再次進行抵扣勾選,可以經稅務機關核實后,直接將允許繼續(xù)抵扣的稅額以負數(shù)形式計入《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23a欄。

問題7  申報表整合后,消費稅申報發(fā)生了哪些變化?

新申報表中,除實行主稅附加稅費合并申報外,消費稅申報也進行了簡并優(yōu)化。

(一)使用新申報表后,消費稅申報表有哪些變化?

一是將原分稅目的8張消費稅納稅申報表主表整合為1張主表,基本框架結構維持不變,包含銷售情況、稅款計算和稅款繳納三部分,增加了欄次和列次序號及表內勾稽關系,刪除不參與消費稅計算的“期初未繳稅額”等3個項目,方便納稅人平穩(wěn)過渡使用新申報表。

二是將原分稅目的22張消費稅納稅申報表附表整合為7張附表,其中4張為通用附表,1張成品油消費稅納稅人填報的專用附表、2張卷煙消費稅納稅人填報的專用附表。

三是增加“計量單位”欄,根據(jù)現(xiàn)行政策規(guī)定,不同征收稅目有不同的計量單位以及換算比,故需要單獨進行設置并參與應納稅額的計算,參考附注1《應稅消費品名稱、稅率和計量單對照表》。

四是增加消費稅當期扣除稅額計算相關的五個欄次,即“期初留抵稅額”“本期準予扣除稅額”“本期應扣除稅額”“本期實際扣除稅額”“期末留抵稅額”,確保納稅人扣除消費稅稅額計算的準確性和連續(xù)性。

(二)使用新申報表后,適用不同征收品目的消費稅納稅人需要填報所有主表附表嗎?

新申報表將原分稅目的消費稅納稅申報表主表、附表進行了整合。系統(tǒng)根據(jù)納稅人登記的消費稅征收品目信息,自動帶出申報表主表中的“應稅消費品名稱”“適用稅率”等內容以及該納稅人需要填報的附表,方便納稅人填報。成品油消費稅納稅人、卷煙消費稅納稅人需要填報的專用附表,其他納稅人不需填報。

(三)受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扣繳義務人代扣稅款后,如何開具稅收繳款書和申報繳納代扣的消費稅?

扣繳義務人代扣消費稅稅款后,應給委托方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委托方可憑該繳款書按規(guī)定申報抵扣消費稅款。

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代扣的消費稅時,不再填報《本期代收代繳稅額計算表》,應填報通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明細報告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附表,并根據(jù)系統(tǒng)自動生成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明細報告表》“實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額”欄的合計數(shù),繳納代扣稅款。

(四)某企業(yè)是從事潤滑油生產業(yè)務的,啟用新申報表后還需要填寫《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嗎?

不再填報原《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表》,新申報表已最大化地兼容原有各類消費稅申報表的功能,并與稅種登記信息自動關聯(lián)。申報時系統(tǒng)將成品油消費稅納稅人專用的《本期準予扣除稅額計算表(成品油消費稅納稅人適用)》自動帶出,成品油期初庫存自動帶入,納稅人可以繼續(xù)計算抵扣稅額。

問題八  消費稅申報表附表有哪些需要重點關注?

(一)《本期準予扣除稅額計算表》適用于外購(含進口)或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高于受托方計稅價格出售的納稅人(成品油消費稅納稅人除外)填報。增加“本期領用不準予扣除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本期領用不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本期領用不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數(shù)量”三個欄次,分別填寫按稅法規(guī)定不允許扣除的已納消費稅稅額、應稅消費品買價或數(shù)量。

(二)《本期準予扣除稅額計算表》(成品油消費稅納稅人適用)適用于外購(含進口)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稅汽油、柴油、石腦油、潤滑油、燃料油(以下簡稱“應稅油品”)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成品油消費稅納稅人填報?!氨酒谕赓徣霂鞌?shù)量”填寫納稅人本期外購、進口用于連續(xù)生產的應稅油品數(shù)量。不包含:依據(jù)定點直供計劃采購的石腦油、燃料油;外購、進口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純生物柴油、溶劑油、航空煤油;以及利用廢礦物油生產的油品數(shù)量。

(三)《本期減(免)稅額明細表》適用于符合消費稅減免稅政策規(guī)定的納稅人填報,本表不含暫緩征收的項目,未發(fā)生減(免)消費稅業(yè)務的不填報本表。增加“出口免退”,用于填寫納稅人本期按照稅法規(guī)定的出口免征消費稅的銷售額、銷售數(shù)量,不填寫減(免)性質代碼。

問題九  《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中“本期實際扣除額”如何計算?

計算公式:當本期應納稅額合計-本期減(免)稅額≥本期應扣除稅額時,本期實際扣除稅額=本期應扣除稅額; 

當本期應納稅額合計-本期減(免)稅額<本期應扣除稅額時,本期實際扣除稅額=本期應納稅額合計-本期減(免)稅額

舉例1:假設納稅人本期應納稅額為100萬元,本期減(免)稅額30萬元,本期扣除減(免)稅額后的應納稅額為70萬元。同期,該納稅人期初留抵稅額10萬元,本期準予扣除稅額20萬元,則本期應扣除稅額為30萬元(期初留抵稅額+本期準予扣除稅額)。由于本期應扣除稅額小于本期扣除減(免)稅額后的應納稅額(30<70),則本期實際扣除的消費稅稅額為30萬元。

舉例2:假設納稅人本期應納稅額為100萬元,本期減(免)稅額80萬元,本期扣除減(免)稅額后的應納稅額為20萬元。同期,該納稅人期初留抵稅額10萬元,本期準予扣除稅額20萬元,則本期應扣除稅額為30萬元(期初留抵稅額+本期準予扣除稅額)。由于本期應扣除稅額大于本期扣除減(免)稅額后的應納稅額(30>20),則本期實際扣除的消費稅稅額為20萬元。

舉例3:接舉例2,由于本期應扣除稅額大于本期扣除減(免)稅額后的應納稅額(30>20),則本期實際扣除的消費稅稅額為20萬元,期末留抵稅額為10萬元(30-20),填入第12欄“期末留抵稅額”。

問題10  《公告》實施后申報時還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按月度申報繳納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的納稅人,申報繳納所屬期2021年7月及以后的消費稅及附加稅費,適用《公告》。按季度申報繳納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的納稅人,申報繳納所屬期2021年第3季度及以后的消費稅及附加稅費,適用《公告》。納稅人調整以前所屬期稅費事項的,按照相應所屬期的稅費申報表相關規(guī)則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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