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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總有疑問母公司將房產土地等無償劃轉給100%控股的子公司,需要繳納哪些稅?今天我就帶大家了解下!
企業(yè)所得稅
母公司將房產土地等無償劃轉給100%控股的子公司,若是符合財稅[2014]109號中規(guī)定的條件,可以選擇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免征企業(yè)所得稅。
注意1:
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后,作為資產劃出方以及資產劃入方均可不確認所得。并且可按照被劃轉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認計稅基礎和計提折舊,故雙方無需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注意2:
特殊性稅務處理,對于企業(yè)所得稅來講,只是納稅主體從母公司轉變?yōu)樽庸?,時間也相應遞延而已。
參考政策一:
《關于促進企業(yè)重組有關企業(yè)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第三條規(guī)定:關于股權、資產劃轉
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yè)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yè)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yè)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后連續(xù)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yè)和劃入方企業(yè)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guī)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1、劃出方企業(yè)和劃入方企業(yè)均不確認所得。
2、劃入方企業(yè)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
3、劃入方企業(yè)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
參考政策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股權)劃轉企業(yè)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規(guī)定: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yōu)化企業(yè)兼并重組市場環(huán)境的意見》(國發(fā)[2014]14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yè)重組有關企業(yè)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以下簡稱《通知》)下發(fā)后,各地陸續(xù)反映在企業(yè)重組所得稅政策執(zhí)行過程中有些征管問題亟需明確。經研究,現(xiàn)就股權或資產劃轉企業(yè)所得稅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第一條規(guī)定:《通知》第三條所稱“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yè)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yè)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yè)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限于以下情形:
(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母公司獲得子公司100%的股權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長期股權投資處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資(包括資本公積,下同)處理。母公司獲得子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確定。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母公司沒有獲得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母公司按沖減實收資本(包括資本公積,下同)處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資處理。
第二條規(guī)定:《通知》第三條所稱“股權或資產劃轉后連續(xù)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是指自股權或資產劃轉完成日起連續(xù)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
股權或資產劃轉完成日,是指股權或資產劃轉合同(協(xié)議)或批復生效,且交易雙方已進行會計處理的日期。
第三條規(guī)定:《通知》第三條所稱“劃入方企業(yè)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是指劃入方企業(yè)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確定。
《通知》第三條所稱“劃入方企業(yè)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是指劃入方企業(yè)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被劃轉資產的原計稅基礎計算折舊扣除或攤銷。
第四條規(guī)定:按照《通知》第三條規(guī)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股權或資產劃轉,交易雙方應在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采取一致處理原則統(tǒng)一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第五條規(guī)定:交易雙方應在企業(yè)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分別向各自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居民企業(yè)資產(股權)劃轉特殊性稅務處理申報表》(詳見附件)和相關資料(一式兩份)。
相關資料包括:
1.股權或資產劃轉總體情況說明,包括基本情況、劃轉方案等,并詳細說明劃轉的商業(yè)目的;
2.交易雙方或多方簽訂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合同(協(xié)議),需有權部門(包括內部和外部)批準的,應提供批準文件;
3.被劃轉股權或資產賬面凈值和計稅基礎說明;
4.交易雙方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說明(需附會計處理資料);
5.交易雙方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說明(需附會計處理資料);
6.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的承諾書。
第六規(guī)定:交易雙方應在股權或資產劃轉完成后的下一年度的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各自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情況說明,以證明被劃轉股權或資產自劃轉完成日后連續(xù)12個月內,沒有改變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增值稅
1、若是母公司將其持有資產以及與以上資產相關的負債、人員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其中涉及到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行為,屬于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中不征收增值稅的情況。
2、若是單純的無償劃撥房產土地使用權,則不屬于增值稅不征稅項目,是增值稅視同銷售,應當繳納增值稅。
參考政策一:
《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規(guī)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lián)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參考政策二: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第一條規(guī)定:
營改增試點期間,試點納稅人[指按照《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稱《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有關政策
(二)不征收增值稅項目。
5.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lián)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參考政策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5號)第一條規(guī)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新納稅人”),并按程序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xù)抵扣。
土地增值稅
由于母子公司之間屬于無償劃轉,不是有償的,因此免征土地增值稅。
參考政策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guī)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p>
參考政策二: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政策執(zhí)行問題的公告》(重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9號)第三條,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yè)之間無償劃轉(調撥)房地產,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yè)之間”是指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yè)、一人有限公司之間。
參考政策三: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中信集團公司重組改制過程中土地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號)第一條規(guī)定:在中信集團整體改制為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有限)過程中,對中信集團無償轉移到中信有限的房地產,以及中信集團無償轉移到中國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股份)的房地產,不征土地增值稅。
契稅
子公司接受母公司劃轉土地房產等資產,不需繳納契稅。
參考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xù)支持企業(yè) 事業(yè)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7號)第六條規(guī)定,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yè)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yè)、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權屬向其全資子公司增資,視同劃轉,免征契稅。
印花稅
母公司是將其名下的土地資產無償劃轉子公司名下的行為,按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萬分之五稅率繳納印花稅。
參考政策一:
《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中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guī)定:產權轉移書據,按書據所載金額0.5‰貼花。
參考政策二: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1]155號)第十條規(guī)定:“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中“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如何劃定明確,“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yè)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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