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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基金管理人那么多的收益要交很多稅,如何避稅?
回答:
1、作為超額管理費處理。由于是GP管理私募股權基金而獲得額外的補償。Carry從凈利潤扣減。
2、作為投資收益。由于GP為普通合伙人,承擔了無限責任而獲得的超過其投資比例部分的額外收益。
涉稅處理:
第一種情形按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
第二種情形無需繳納增值稅。在利潤分配時按照一定比例計算Carry收益分配額。
如果在最初的合伙協(xié)議中能夠把給于GP普通合伙人的超額管理費(carry)明確界定為投資收益,便有了至少法律合同的證明,投資收益不是增值稅應稅范圍,所以不征收增值稅。如果協(xié)議不明確,很含糊,直接把超額收益的部分界定為管理費,由于極易讓稅局認定為服務型的直接收費服務,繳納6%的增值稅,所以最好明確投資收益的協(xié)議約定。
譬如:某股權投資基金認繳總額五億元,于基金設立時一次繳清。投資某一項目的門檻收益率為 8%并按照單利計算,超額收益為二八模式并不實行追趕機制,基金存續(xù)期五年后所有投資退出,基金清算可分配總金額為八億元。
在該基金設立時,我們就要把協(xié)議可以把基金管理人收取日常經營的管理費(不包括20%超額管理費)明確好,因為畢竟是管理人的一般報酬,作為直接收費服務繳納增值稅,但是屬于基金管理人的超額管理費(carry)20%的部分協(xié)議明確為投資收益,不寫明為 超額管理費,即不理解為直接收費服務,那么作為投資收益就不會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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