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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問:查補收入是否可以作為計提業(yè)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shù)?
答:查補收入包括自查自糾的查補收入和稅務機關的查補收入,但無論是那種方式的查補收入,都必然有其實際發(fā)生的年份,根據(jù)真實發(fā)生原則,可相應計入概念的計算基礎。有文件為證: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查補收入可以彌補以前年度發(fā)生虧損。也就是說我國稅法對查補收入是認可的,它屬于“營業(yè)收入”或者視同銷售收入中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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