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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學季,教育行業(yè)相關稅收優(yōu)惠政策快來看看

來源: 上海稅務 編輯:那個人 2024/09/02 15:07:40  字體:

9月至,又是一年開學季。教育是國家發(fā)展的基石,近年來,為了支持教育事業(yè)發(fā)展,國家對教育行業(yè)實施了一系列稅收優(yōu)惠政策,想知道具體有哪些嗎?快來看看吧!

一、提供學歷教育

優(yōu)惠內容: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

注意事項:

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guī)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并按規(guī)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yè)本費、考試報名費收入,以及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伙食費收入。

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不屬于免征增值稅的范圍。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二、舉辦進修班、培訓班

優(yōu)惠內容: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注意事項:

全部歸該學校所有,是指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收入進入該學校統(tǒng)一賬戶,并納入預算全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同時由該學校對有關票據進行統(tǒng)一管理和開具。

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進入該學校下屬部門自行開設賬戶的,不予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三、提供保育服務

優(yōu)惠內容: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

注意事項:

公辦托兒所、幼兒園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在省級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費標準以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

民辦托兒所、幼兒園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在報經當地有關部門備案并公示的收費標準范圍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

超過規(guī)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的費用以及與幼兒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支教費等超過規(guī)定范圍的收入,不屬于免征增值稅的收入。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四、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

優(yōu)惠內容:一般納稅人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注意事項:

非學歷教育服務包括:學前教育、各類培訓、演講講座、報告會。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再保險、不動產租賃和非學歷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68號)

五、校辦企業(yè)開展業(yè)務

優(yōu)惠內容:政府舉辦的職業(yè)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yè)。

從事“現(xiàn)代服務”(不含融資租賃服務、廣告服務和其他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其他生活服務和桑拿、氧吧)業(yè)務活動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六、學校自用房產

優(yōu)惠內容:對國家撥付事業(yè)經費和企業(yè)辦的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

七、學校占用耕地

優(yōu)惠內容:學校、幼兒園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注意事項:免稅的學校,具體范圍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大學、中學、小學,學歷性職業(yè)教育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以及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技工院校。

學校內經營性場所和教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免稅的幼兒園,具體范圍限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幼兒園內專門用于幼兒保育、教育的場所。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自然資源部  農業(yè)農村部  生態(tài)環(huán)境部關于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自然資源部  農業(yè)農村部  生態(tài)環(huán)境部公告2019年第81號)

八、學校承受房屋土地

優(yōu)惠內容:非營利性的學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科研的,免征契稅。

注意事項:學校的具體范圍為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大學、中學、小學、幼兒園,實施學歷教育的職業(yè)教育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以及經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技工院校。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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