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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某新能源汽車企業(yè)2020年才收到2019年銷售新能源汽車的中央財政補貼,請問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答案:從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是指納稅人2020年1月1日以后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取得的財政補貼。
納稅人2020年1月1日后收到2019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新能源汽車對應的中央財政補貼收入,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5號,以下稱45號公告)第七條規(guī)定的"本公告實施前,納稅人取得中央財政補貼"情形,應繼續(x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guān)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無需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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