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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建筑項目工期包含2020年6月以后的,已繳的團體工傷險如何處理?
答案:延長政策出臺前已按原規(guī)定享受優(yōu)惠的建筑項目,稅務機關將根據(jù)新政策重新計算應享受團體工傷險減免金額,對于政策前后減免金額之差,由稅務機關主動發(fā)起退款,退回繳費賬戶。
延長政策出臺后,符合優(yōu)惠條件的建筑項目按照要求在申報時直接享受對應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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