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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新租賃準則對租賃合同進行拆分與新收入準則的中原理是一樣嗎?
答:基本思想是一樣的,但是判斷條件是不同的,租賃的拆分的處理原則主要如下:合同中同時包含多項單獨租賃的,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將合同予以分拆,并分別各項單獨租賃進行會計處理。
合同中同時包含租賃和非租賃部分的,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將租賃和非租賃部分進行分拆,除非企業(yè)適用租賃準則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進行會計處理,租賃部分應當分別按照本準則進行會計處理,非租賃部分應當按照其他適用的企業(yè)會計準則進行會計處理。比如情況一:承租人簽訂了一份三年期的設(shè)備租賃合同,其中年度固定付款額為12,000元。該合同年度固定付款額進行了詳細說明,具體如下:租金 9,000元、維護費 2,500 元以及管理費用 500元。
分析:該合同包含兩項組成部分——租賃組成部分(設(shè)備租賃)和非租賃組成部分(維護)。所支付的管理費用金額并未向承租人轉(zhuǎn)移商品或服務。因此,將三年固定付款額36,000元的合同總對價分配至租賃組成部分(設(shè)備)和非租賃組成部分(維護)。
再比如情況二:在情況一的基礎(chǔ)上增加合同要求承租人為設(shè)備的原始條件支付補償。
分析:該合同仍包含兩項組成部分——租賃組成部分(設(shè)備租賃)和非租賃組成部分(維護)。與所支付的管理費用金額類似,該補償并未向承租人轉(zhuǎn)移商品或服務,因為這僅在租賃期結(jié)束時履行。因此,合同總對價將分配至租賃組成部分(設(shè)備)和非租賃組成部分(維護)。
為簡化處理,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賃資產(chǎn)的類別選擇是否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賃和非租賃部分。承租人選擇不分拆的,應當將各租賃部分及與其相關(guān)的非租賃部分分別合并為租賃,按照本準則進行會計處理。但是,對于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應分拆的嵌入衍生工具,承租人不應將其與租賃部分合并進行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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