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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財稅新解】無住所個人居住時間與納稅義務的關系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zhaobin 2019/03/19 10:21:04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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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每周財稅新解】解讀老師:吳增曉老師

日前,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fā)了《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旨在界定清楚“此前六年”與“累計居住天數”的概念。此前六年,是指該納稅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連續(xù)六個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開始計算。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按照個人在中國境內累計停留的天數計算。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滿24小時的,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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