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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節(jié)丨一文梳理與教育相關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

來源: 四川稅務 編輯:張美好 2020/09/10 14:39:25  字體:

老師是我們學習的引路人,值得每個人尊敬。今天是教師節(jié),網校整理了一些與老師,與教育行業(yè)有關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送給大家。

教師節(jié)丨一文梳理與教育相關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

與老師有關的: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fā)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2、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

3、個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向教育、挾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yè)的捐贈(以下簡稱公益捐贈),發(fā)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guī)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號)

4、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8號)

5、稿酬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6、繼續(xù)教育支出可以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在中國境內接受學歷(學位)繼續(xù)教育的支出,在學歷(學位)教育期間按照每月400元定額扣除。同一學歷繼續(xù)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過48個月。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yè)資格繼續(xù)教育、專業(yè)技術人員職業(yè)資格繼續(xù)教育支出,在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按照3600元定額扣除。

政策依據:《國務院關于印發(fā)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fā)〔2018〕41號)

7、我國對外簽署的部分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或安排列有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根據該條款,締約一方的教師和研究人員在締約另一方的大學、學院、學校或其他政府承認的教育機構或科研機構從事教學、講學或科研活動取得的所得,符合稅收協定規(guī)定條件的,可在締約另一方享受稅收協定規(guī)定期限的免稅待遇。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收協定中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執(zhí)行有關規(guī)定的公告》(2016年第91號)

8、納稅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子女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政策依據:《國務院關于印發(fā)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fā)〔2018〕41號)

與教育有關的:增值稅優(yōu)惠

1、對列入規(guī)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并按規(guī)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yè)本費、考試報名費收入,以及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伙食費收入。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2、一般納稅人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政策依據:《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再保險、不動產租賃和非學歷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68號)

3、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與教育有關的:其它稅收優(yōu)惠

1、企業(yè)或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用于教育事業(yè)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

2、對學校、幼兒園經批準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

3、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教學、科研的,免征契稅。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fā)辦學許可證,由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學校及教育機構,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權屬用于教學的,免征契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

4、對國家撥付事業(yè)經費和企業(yè)辦的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

5、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對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布的教育方面的獎學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

6、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征印花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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