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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問題】
個人財產(chǎn)對外轉移什么情況下無需向稅務機關另外申請稅收證明?
【答案】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為落實《個人財產(chǎn)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4〕第16號,以下簡稱《辦法》),便利申請人辦理業(yè)務,防止國家稅收流失,現(xiàn)就《辦法》所涉及個人財產(chǎn)對外轉移提交稅收證明或完稅憑證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二、申請人擬轉移的財產(chǎn)已取得完稅憑證的,可直接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供完稅憑證,不需向稅務機關另外申請稅收證明。申請人擬轉移的財產(chǎn)總價值在人民幣15萬元以下的,可不需向稅務機關申請稅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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