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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科目
第十六章 稅務行政法制
知識點十一、稅務行政訴訟
一、稅務行政訴訟的原則: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
2、合法性審查原則。
3、不適用調解原則。
4、起訴不停止執(zhí)行原則。
5、稅務機關負舉證責任原則。
6、由稅務機關負責賠償?shù)脑瓌t。
二、稅務行政訴訟的起訴和受理
稅務行政訴訟的起訴
1、對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提起訴訟,必須先經(jīng)過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起訴。
2、對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內(nèi)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稅務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當事人訴權和起訴期限,致使當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其起訴期限從當事人實際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時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年。
稅務行政訴訟的受理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人民法院接到訴狀,經(jīng)過審查,應當在7日內(nèi)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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