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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微學習筆記:破產申請的受理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2/12/21 09:46:29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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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fā)現(xiàn)債務人不符合破產條件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是,由于債務人財產的市場價值發(fā)生變化導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產原因消失的,不影響破產案件的受理與繼續(xù)審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駁回申請,債務人可以通過和解、重整等方式結束破產程序。

  提示:在破產程序中,當事人只能對“不受理申請和駁回申請”的程序方面的裁定,有權提起上訴。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4、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法定的如下義務:

 ?、偻咨票9芷湔加泻凸芾淼呢敭a、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②根據(jù)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③列席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④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⑤不得新任其他企業(yè)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5、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提示:債務人以其自有財產向債權人提供物權擔保的,其在擔保物價值內向債權人所作的債務清償,不受上述規(guī)定限制。

  6、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7、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xù)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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