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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每日一練:破產取回權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1/31 08:33:30 字體:

  多項選擇題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fā)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 )

  A.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

  B.出賣人不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其貨款可以作為對破產企業(yè)的債權進行申報

  C.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D.管理人不能支付全都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因為這屬于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

  E.債務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正確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破產取回權。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fā)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該題針對“破產案件的管轄、申請和受理”知識點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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