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財稅實務 高薪就業(yè) 學歷教育
APP下載
APP下載新用戶掃碼下載
立享專屬優(yōu)惠

安卓版本:8.7.60 蘋果版本:8.7.60

開發(fā)者: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應用涉及權限:查看權限>

APP隱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線:點擊下載>

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每日一練:重整期間的效力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2/01 08:33:29 字體:

  單項選擇題

  ◎下列關于重整期間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 .

  A.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

  B.除經人民法院同意外,債務人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

  C.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應當行使

  D.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xù)營業(yè)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

  E.債務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在重整期間要求取回的,不受任何條件約束

  【正確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重整的相關規(guī)定。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債務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在重整期間要求取回的,應當符合事先約定的條件。

  【該題針對“破產重整”知識點進行考核】

回到頂部
折疊
網站地圖

Copyright © 2000 - m.odtgfuq.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