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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經濟師考試《房地產》租賃的概念與范圍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5/11 13:29:40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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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經濟師考試報名比往年來的有些晚,預計報考時間:5月-6月(以當?shù)厝耸驴荚嚥块T公布的時間為準),考試時間:11月3日?,F(xiàn)在廣大考生也著手準備經濟師考試復習了,為了幫助您更好的通過2012年經濟師考試全面了解2012年經濟師考試的相關重點,我們中華會計網校特地為您匯編了中級經濟師考試輔導資料,供您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3.國有建設用地租賃

  3.1 租賃的概念與范圍

  ■概念

  ☆國家將土地租給使用者,由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賃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為

  ☆是解決劃撥土地從無償使用過渡到有償使用的一種有效方式

  ■范圍

  ☆劃撥用地可不實行租賃經濟師考試

  ☆改變用途后不再符合劃撥用地的,可實行租賃

  ☆經營性房地產開發(fā)的,必須實行出讓,不實行租賃

  ☆非經營性開發(fā)的,可實行租賃等有償使用方式

  ☆國企破產出售時,原劃撥土地采取出讓方式處置,不實行租賃

  ■范圍的歸納

  ☆兩種情況必須采用出讓

  ☆經營性房地產開發(fā)用地

  ☆國有企業(yè)破產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處置

  ☆其他建設用地和原劃撥用地,可采取出讓方式,也可采取國有土地租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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