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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1.概念與適用范圍
初級經(jīng)濟師考試督促程序,又稱債務催償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jù)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fā)出支付令,催促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nèi)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法律程序。
督促程序屬于一種非訟的特別程序。督促程序適用于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的案件。
2.申請支付令的條件
(1)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的標的必須是金錢或有價證券。金錢及有價證券以外的其他財產(chǎn)的給付請求,不適用于督促程序。
?。?)請求給付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已到期且數(shù)額確定,并寫明了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和證據(jù)。
(3)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對等給付義務。
(4)支付令必須能夠送達債務人。
支付令的送達應采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等法定送達方式。如果債務人不在我國境內(nèi),或者雖在我國境內(nèi),但需要公告送達支付令的,不適用督促程序。
3.支付令的申請與審查
債權人依督促程序請求人民法院發(fā)出支付令,必須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并應提交必要的證據(jù)材料。支付令的申請應當向債務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債權人提出申請后,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nèi)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jīng)審查,認為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l5日內(nèi)直接向債務人發(fā)出支付令;否則,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的申請,該裁定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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