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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jié) 基金臨時信息披露
一、關于基金信息披露的重大性標準
各國信息披露所采用的“重大性”概念有兩種標準:一種是“影響投資者決策標準”;一種是“影響證券市場價格標準”。按照前一種標準,如果可以合理地預期某種信息將會對理性投資者的投資決策產(chǎn)生重大影響,則該信息為重大信息,應及時予以披露。按照后一種標準,如果相關信息足以導致或可能導致證券價值或市場價格發(fā)生重大變化,則該信息為重大信息,應予披露。
我國的情況是結合這兩種。
二、基金臨時報告
對于重大性的界定,我國基金信息披露法規(guī)采用較為靈活的標準,即“影響投資者決策標準”或者“影響證券市場價格標準”。
基金的重大事件可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提前終止基金合同;延長基金合同期限;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jīng)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jīng)理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發(fā)生變動;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chǎn)、基金托管業(yè)務的訴訟;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凈值的0.5%;開放式基金發(fā)生巨額贖回并延期支付,基金改按估值技術等方法對長期停牌股票進行估值等等。
三、基金澄清公告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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