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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06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審計報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審計報告的編制、復核和報送,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報告,是指內部審計人員根據審計計劃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后,就被審計事項作出審計結論,提出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的書面文件。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其他組織或者人員接受委托、聘用,承辦或者參與內部審計業(yè)務,也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在審計實施結束后,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結論、意見和建議,出具審計報告。如有必要,內部審計人員可以在審計過程中提交期中報告,以便及時采取有效的糾正措施改善業(yè)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
第五條 審計報告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嵤虑笫?、不偏不倚地反映被審計事項的事實;
?。ǘ┮佚R全、格式規(guī)范,完整反映審計中發(fā)現的重要問題;
?。ㄈ┻壿嬊逦⒂迷~準確、簡明扼要、易于理解;
?。ㄋ模┏浞挚紤]審計項目的重要性和風險水平,對于重要事 項應當重點說明;
?。ㄎ澹┽槍Ρ粚徲媶挝粯I(yè)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或者缺陷提出可行的改進建議,以促進組織實現目標。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審計報告分級復核制度,明確規(guī)定各級復核人員的要求和責任。
第三章 審計報告的內容
第七條 審計報告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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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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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審計報告的正文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徲嫺艣r,包括審計目標、審計范圍、審計內容及重點、審計方法、審計程序及審計時間等;
?。ǘ徲嬕罁?,即實施審計所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內部審計準則等規(guī)定;
?。ㄈ徲嫲l(fā)現,即對被審計單位的業(yè)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實施審計過程中所發(fā)現的主要問題的事實;
?。ㄋ模徲嫿Y論,即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對被審計單位業(yè)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所作的評價;
?。ㄎ澹徲嬕庖?,即針對審計發(fā)現的主要問題提出的處理意見;
?。徲嫿ㄗh,即針對審計發(fā)現的主要問題,提出的改善業(yè)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建議。
第九條 審計報告的附件應當包括針對審計過程、審計中發(fā)現問題所作出的具體說明,以及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等內容。
第四章 審計報告的編制、復核與報送
第十條 審計組應當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后,及時編制審計報告,并征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
第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審計項目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應當核實,必要時應當修改審計報告。
第十二條 審計報告經過必要的修改后,應當連同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及時報送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復核。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審計報告提交被審計單位和組織適當管理層,并要求被審計單位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落實糾正措施。
第十四條 已經出具的審計報告如果存在重要錯誤或者遺漏,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及時更正,并將更正后的審計報告提交給原審計報告接收者。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審計報告及時歸入審計檔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fā)布并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準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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