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2月,吳讓揖在一次餐會上,認識了四川盛世集團老總諶治武。兩天后,諶治武來到吳讓揖的辦公室,口頭描繪了一張公司發(fā)展藍圖——盛世集團將收購重慶的一家上市公司,還要把四川的一家航空公司遷到重慶發(fā)展,希望得到銀行的資金支持。諶治武要求吳讓揖為其開立金額為3000萬美元的不可撤銷國際跟單信用證。
盛世集團當時在四川算是知名企業(yè),吳讓揖認為這是一個“黃金”客戶,如果把這個客戶抓住,就能在競爭激烈的金融界得到大業(yè)務。吳讓揖爽快地表示支持。
在開立信用證前,盛世集團提出只繳納10%的保證金。而當時農(nóng)行明文規(guī)定,“開立信用證應向申請人收取不少于開證金額30%的保證金”。但吳讓揖竟同意了。另按農(nóng)行規(guī)定,“農(nóng)業(yè)銀行給同一客戶的遠期信用證開證余額不得超過2500萬美元”,而吳當時的審批權(quán)限也是單筆不超過300萬美元。對這些約束性限制,吳讓揖進行了變通處理。在第一次開具978萬美元時,吳讓揖分4筆開出,每筆金額不超過300萬美元。通過這種化整為零的方式,吳讓揖在不到一個月時間給盛世集團開出的信用證總金額為3313.6萬美元。
然而,信用證到期后,盛世集團未歸還這筆款項,銀行只得將其轉(zhuǎn)為貸款。法院認定,至今共有2.4億多元人民幣和1474萬美元的利息損失無法收回。法院認為,吳讓揖身為行長,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構(gòu)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法院決定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