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籌劃的基礎知識——我國納稅人的權利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編輯: 2003/04/30 15:43:10 字體:
  我國法律規(guī)定,納稅義務人是稅收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之一,也是稅收法律關系的權利主體之一。在稅收法律關系中,權利主體雙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只是因為主體雙方是行政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并不對等,這與一般民事法律關系中主體雙方權利與義務平等有所不同,這是稅收法律關系的一個重要特征。作為納稅義務人,應該熟悉自己有哪些權利,并充分享受法律、法規(guī)賦予自己的權利。但是,稅收法律關系的保護,對權利主體雙方應是對等的,不能只對一方保護,而對另一方不予保護,對權利享有者的保護,就是對義務承擔者的制約。

  根據我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我國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主要有以下權利:

  1.延期申報權

  延期申報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照稅法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的報告。延期申報的原因不外乎主觀和客觀兩種情況。若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出于主觀原因而未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應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處罰。如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和財務會計處理上的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在報送期限內提出書面申請報告,經稅務機關批準后,可以延期申報,但延長期一般不超過三個月。在延長期內,納稅人應按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然后在稅務機關批準的延期申報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

  2.延期納稅權

  納稅人若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時,經縣(含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延長期不超過三個月。在批準的延長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

  3.依法申請減稅、免稅權

  納稅人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規(guī)定的要求和程序,有權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申請減稅或免稅,稅務機關應按規(guī)定予以辦理。

  4.多繳稅款申請退還權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fā)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fā)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要求,稅務機關查實后,應立即如數退還。

  5.委托稅務代理權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托注冊稅務師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稅務代理人必須是經國家稅務總局及其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準,從事稅務代理的專門人員——注冊稅務師及相關工作機構——稅務師事務所和經批準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實行稅務代理制度,可以大大減輕納稅人自行辦理納稅事宜的工作量,可以提高辦稅質量和效率,減少核算過程中的差錯,使納稅人的納稅申報、申請和申訴得到及時辦理。

  6.要求承擔賠償責任權

  如果稅務機關采取扣押、查封納稅人商品、貨物或凍結納稅人的銀行存款等稅收保全措施不當,或者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但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而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7.索取收據或清單權

  稅務機關扣押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時,必須開具收據;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時,必須開具清單。納稅人因故受稅務機關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時,有權索取扣押收據或查封清單。因為這一方面證明自己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受到了法律限制,另一方面又說明白己已經遵守了國家法律。因此,如稅務機關不開具有關憑據,納稅人有權拒絕合作或不履行相關義務。

  8.索取完稅憑證權

  稅收機關征收稅款和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必須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

  納稅人繳納稅款后,稅務機關必須依法為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作為繳納稅款的法律憑證,交給納稅人保存?zhèn)洳?;納稅人也有權依法索取完稅憑證,以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納稅義務,使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9.保密權

  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件,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在實際工作中,檢查人員所掌握的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不得泄露給與稅務檢查無關的人員,否則可能使該納稅人在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利的地位。因此,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人員為其保密。

  10.拒查權

  稅務人員在對納稅人進行稅務檢查時,應主動出示稅務檢查證件。否則,納稅人有權拒絕檢查,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1.拒付權

  納稅人違犯了稅法需進行罰款處理時,稅務機關必須開具收據。納稅人付了罰款并收到罰款收據后,證明自己已經接受懲罰,承受法律責任。若稅務機關實施上述行為時并未開具收據,納稅人則有權拒絕履行或合作,借以約束稅務人員的執(zhí)法行為。

  12.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權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或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zhí)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等不服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程序,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條例的規(guī)定,在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中,還可以就合法利益遭受的損失,要求稅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13.對違法行為的檢舉權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財經法規(guī)的行為。稅務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并按照規(guī)定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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