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納稅籌劃——兼營銷售的技巧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編輯: 2003/04/03 15:00:07 字體:
  兼營是企業(yè)經營范圍多樣化的反映。企業(yè)的主要業(yè)務確定以后,其他業(yè)務項目即為兼營業(yè)務。從稅收角度而言,兼營行為涉及到企業(yè)稅負的輕重,其稅務處理的不同方式給企業(yè)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契機。一般而言,兼營主要包括兩種形式。

 ?。?)兼營項目稅種相同,但適用稅率不同。例如,供銷系統(tǒng)的企業(yè),一般既經營稅率為17%的生活資料,又經營稅率為13%的農業(yè)用生產資料等;又如某農業(yè)機械廠既生產銷售稅率為13%的農機,又利用設備從事稅率為17%的加工、修理修配業(yè)務。

 ?。?)兼營項目稅種不同,適用稅率不同。此種類型通常是指企業(yè)在其經營活動中,既涉及增值稅項目,又涉及營業(yè)稅項目,且從事的非應稅勞務與該項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并無直接的聯(lián)系和從屬關系。在社會經濟活動中,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fā)展,企業(yè)為充分利用本單位的人力、物力等資源,跨行業(yè)進行多種經營,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情況越來越多。

  從事以上兩種兼營行為的納稅人,應當分別核算:

 ?。?)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在取得收入后,廢分別如實記賬,并按其所適用的不同稅率各自計算應納稅額。

 ?。?)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yè)應分別核算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銷售額,并對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收入按各自適用稅率計算增值稅;對非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按其適用稅率征收營業(yè)稅。

  分別核算即意味著稅負的減輕,這是因為增值稅暫行條例明確規(guī)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如本應按17%和1 3%的不同稅率分別計稅,未分別核算的則一律按17%的稅率計算繳納。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營業(yè)稅稅率一般為3%~5%,遠遠低于增值稅稅率。所以,如果將營業(yè)額并人應稅銷售額中,必然會增大稅負支出。

  例如,大華鋼材廠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1月份銷售鋼材90萬元,同時又經營農機收入10萬元。則應納稅款計算如下:

 ?。?)未分別核算時應納稅額=(90+10)萬元/(1+17%)×17%=14.53萬元
  
    (2)分別核算時應納稅額=90萬元/(1+17%)×17%+10萬元/(1+13%)×13%=14.23萬元

    可見,分別核算可以為企業(yè)減輕0.3萬元稅收負擔。

  再例如,華聯(lián)商廈1月份共銷售商品90萬元,同時又經營風味小吃,收入為1 0萬元,則其應納稅款的計算如下:

  (1)未分別核算時應納稅額=(90+10)萬元/(1+17%)×17%=14.53萬元

    (2)分別核算時應納增值稅=90萬元/(1+17%)×17%=13.08萬元

    應納營業(yè)稅=10萬元×5%=0.5萬元

    總共應納稅額=13.08萬元+0.5萬元=13.58萬元

    可見,分別核算可以為華聯(lián)商廈節(jié)省稅款0.95萬元。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