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轉出非正常損失的進項稅額?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編輯: 2003/04/11 18:36:36 字體:
  問:原來生產的機器配件隨著機器的改進,有部分配件用不上,根據企業(yè)的改制作價賣掉,怎樣做進項稅轉出?這與非進項稅轉出的關系和其有關的問題。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

  (一)自然災害損失;

 ?。ǘ┮蚬芾聿簧圃斐韶浳锉槐I竊、發(fā)生霉爛變質等損失;

 ?。ㄈ┢渌钦p失。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發(fā)生非正常損失情況時,應將該項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從當期發(fā)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非正常損失進項稅額轉出應報經稅務局審核批準。

  由于機器設備改進而將部分不適用的機器配件出售屬機器備件銷售。按該銷售額計算的銷項稅額減去按材料核算的進項稅額為應納稅額。這種情況下不涉及進項稅額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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