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中存在哪些問題
1、臨時來華人員居住時間較難掌握
這部分外籍人員在我國境內不同地區(qū)提供勞務,如從事機器設備安裝或獨立個人勞務的人員,其逗留時間難以掌握,流動性比較大。有的名義上一個納稅年度在華工作時間不滿365天,但實際上離職后并未回國,而是再轉做其他工作,累計已超過365天。此時,在華工作期間由境外支付的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因該人已離開原單位,在無法代扣代繳的情況下,個人所得稅稅款的流失就成為必然結果。有的外籍人員不如實申報在華工作天數(shù)或工作地點,特別是出入境頻繁、護照更換較快的人員;有的外籍人員轉往征管較薄弱地區(qū)工作,連在我國境內直接取得的收入也不主動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2、扣繳義務難以履行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了支付單位代扣代繳的義務,但在實際執(zhí)行過程中問題較多:一是有的短期來華工作的外籍人員流動性大、逗留時間短;二是有的外商投資企業(yè)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是外籍人員,由于語言不通,對我國稅法又不太熟悉,代扣代繳的難度較大;三是有些外籍人員在多處取得收入,對一些未達起征點的收入不主動申報,稅務機關較難稽核;四是來源于我國在境外支付的部分,外籍納稅人如不主動申報,其工作單位無法實現(xiàn)代扣代繳。
3、收入渠道多,支付方法隱蔽
外籍納稅人在華工作期間的收入,只要是在華企業(yè)直接支付的,基本能實現(xiàn)代扣代繳。而有些情況下,則很難足額征收。如有些外籍納稅人只從在華工作的企業(yè)里領取一小部分工資或不領工資,另外大部分工資或全部工資及獎金津貼等均從境外的總公司領取,造成境外公司承擔并支付的收入漏征現(xiàn)象較普遍。又如有些來華為進口設備或引進技術從事技術服務的外籍人員,流動性比較大,基本上不從服務的企業(yè)領取任何報酬,他們的工資大多由境外公司支付,雖然明知是已隱含在企業(yè)所進口設備或技術的價款中,由于未在進口設備或技術的合同里單列工資或勞務費的條款,他們的詳細工資資料很難取得,個人所得稅控管難度較大,征收稅款如同捉迷藏。再如,少數(shù)外籍人員利用我國有些補貼費用免稅的規(guī)定,多列或虛列補貼費,達到少繳個人所得稅的目的。
4、偷逃稅現(xiàn)象較普遍
在個人所得稅的實際征管工作中,外籍納稅人偷逃稅現(xiàn)象主要有:一是有些外籍納稅人只申報在我國取得的收入,境外收入普遍存在不申報的現(xiàn)象;二是有些外籍納稅人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時,除按《個人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扣除費用外,又自行增加扣除費用項目,如在其本國交納的商業(yè)保險等;三是有些外籍納稅人對在華取得的收入不主動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是采取能躲則躲、能拖則拖的辦法,甚至逃之夭夭,根本不履行納稅義務;四是有些外籍納稅人還利用減免稅政策,讓其受雇的在華企業(yè)為他們多列或虛列應屬個人收入性質的住房、伙食、旅行費用等。
5、信息不暢
有的外籍教師來華講課,所到的大專院校、中小學或幼兒園根本不向稅務機關報備,稅務機關對這些外籍人員來華工作時間的長短、收入的多少及報酬的支付方式等信息資料無法準確掌握。又如有些外籍演藝人員來華停留時間較短、流動性大,特別是一些比較小的演出團體在飯店等地方演出,提供演出場地的單位不向稅務機關報備,稅務機關就無法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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