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立法影響之“視同銷售”的變化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稅收法定進程的大事,其中“視同銷售”的變化對于企業(yè)來說,影響較大,筆者帶大家來梳理一下他的變化之處。
現行政策 | 增值稅法 | 變動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應稅交易,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一)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二)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無償轉讓貨物; (三)單位和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不動產或者金融商品。 | 1.刪除“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增加個人無償轉讓金融商品需要視同銷售的規(guī)定; 3.除金融商品外,其他的無償提供服務無需視同銷售; 4.取消代銷、兩個以上機構移送的視同銷售規(guī)定; 5.取消“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需視同銷售的規(guī)定; 6.取消“投資、分配”本質需視同銷售的規(guī)定,“投資、分配” 本質是有償,還是會正常納稅。 |
作者:劉老師(正保會計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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