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檢查賬務調整
稅務檢查賬務調整,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凡屬本年度的錯、漏問題,如果對上年度稅收發(fā)生直接影響的錯漏問題,應調整當年度相應項目;
(2)凡屬上年度的錯。漏問題,如果對上年度稅收發(fā)生直接影響的,在上年度決算編報前發(fā)現的,可直接調整上年度賬目;在上年度決算編報后才查出的,工業(yè)企業(yè)通過本年度的利潤——上年利潤賬戶。商業(yè)企業(yè)通過本年度的利潤——上年利潤賬戶進行調整;
(3)上年度錯漏賬目,不影響上年度稅收,但與本年度核算有關的,則應按上年度賬目的錯、漏金額影響本年財務成果數額調整本年度有關賬目。
對會計賬目進行調整,應符合以下3方面的基本要求:
(1)符合稅收法規(guī)和財會制度的要求;
(2)符合會計核算原理和方法的要求;
(3)符合實事求是,簡便有效的要求。稅務檢查賬務調整的方法主要采用分錄調整法,即納稅人根據稅務機關的稅務查賬報告,對檢查中發(fā)現的賬務處理錯誤,采用分錄的方法進行賬務調整。
分錄調整法按調整性質的不同可分為3種具體的方法:
(1)沖銷調整法,亦稱紅字調整法。即對賬務處理錯誤的賬目,先用紅字編制與原錯誤分錄內容完全相同的分錄,以沖銷原有記錄,然后用藍字重新編制一套正確的分錄,登記人賬,以調整賬務。
(2)補充調整法,即對遺漏或少記金額的經濟事項,按照會計核算程序調整分錄,將遺漏或少記的金額用藍字編制一套合計分錄,登記人賬。
(3)轉賬調整法,即將沖銷調整法和補充調整法結合起來使用,采用轉賬分錄分式,將錯誤金額直接從誤記賬戶轉人應記賬戶。這種做法對于誤記賬戶意味著沖銷原記錄,而對應記賬戶則意味著補充應有的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