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消費稅
1988年,中國生產、流通領域出現(xiàn)了彩色電視機、小轎車等商品供求矛盾突出,經營渠道混亂,倒買倒賣牟取暴利的現(xiàn)象,嚴重地損害了國家和消費者的利益,擾亂了經濟秩序。國務院為了整頓和治理這種混亂現(xiàn)象,調節(jié)消費,調節(jié)生產,減少進口用匯,決定從1989年2月1日起對彩色電視機實行專營,對小轎車加強銷售管理,同時開征特別消費稅。這是國家運用行政、經濟、法律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的一項重要措施。
為了便于征管,特別消費稅選定了工業(yè)環(huán)節(jié)和進口環(huán)節(jié)為納稅環(huán)節(jié)。特別消費稅采用定額稅率,即規(guī)定單位稅額征收。單位稅額根據(jù)具體情況確定和調整。
1990年底的單位稅額為:
(1)彩色電視機:14英寸和14英寸以下,每臺100元;16英寸、18英寸、22英寸每臺300元;20英寸每臺400元;21英寸(平面直角)每臺550元。
(2)小轎車:進口整車,從蘇聯(lián)、東歐地區(qū)進口的伏爾加牌每輛0.8萬元;拉達牌(各種規(guī)格)每輛0.5萬元;波羅乃茨、菲亞特125P(含箱式)、達西亞牌每輛0.2萬元;菲亞特126P牌暫免征特別消費稅。從蘇聯(lián)、東歐地區(qū)以外進口的,每輛4萬元。進口散件組裝車:夏利牌每輛0.2萬元;桑塔納牌、標致(505)牌、奧迪(100,四缸)牌,每輛1.5萬元;北京切諾基牌每輛1萬元;國產小轎車每輛1萬元。
(3)吉普車:進口整車,從蘇聯(lián)、東歐地區(qū)進口的拉達2121牌、阿羅2424牌每輛0.5萬元;其他車每輛3.5萬元;進口散件組裝車每輛1.5萬元;國產吉普車每輛0.5萬元。
(4)面包車(包括工具車):進口整車每輛3萬元;進口散件組裝車每輛1萬元。國產車每輛0.5萬元。
特別消費稅的減免稅規(guī)定:
(1)出口的應稅小轎車免征特別消費稅;
(2)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交代表機構(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及有關國際組織的在華機構)和外交人員(外國駐華使領館具有派遣國國籍的人員以及有關國際組織在華機構的外籍代表),進口和在國家批準的免稅商店或銷售點購買的彩色電視機和小轎車自用的,免征特別消費稅;
(3)外國企業(yè)、新聞代表機構、外商投資企業(yè)及其在華常駐人員或技職人員進口的彩色電視機和小轎車,以及旅客攜帶進口的彩色電視機,海關規(guī)定免征進口稅的,免征特別消費稅;
(4)外貿企業(yè)、工貿公司為出口而從工業(yè)企業(yè)收購的國產彩色電視機;
(5)中國友誼服務總公司下屬友誼公司(商店)、華僑商品供應系統(tǒng)、外輪供應公司和中國華僑旅游僑匯服務總公司及其下屬僑匯商店,以外匯和僑匯銷售的彩色電視機,不論國產和進口,一律減半征收特別消費稅,并在發(fā)票上如實注明減征后的特別消費稅稅額;
(6)工業(yè)企業(yè)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貿、工貿企業(yè)代理出口的國產彩色電視機,出口后憑報關單、出口發(fā)票和代理出口產品證明,向其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免征特別消費稅手續(xù);
(7)國家稅務局確定的其他免稅。1994年稅制改革時,國家設置了新的消費稅稅種,代替了原來的特別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