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立法與依法治稅
我國自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稅收立法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一是稅收立法初步形成了體系,在實體法方面,按照新稅制格局,將一些稅種以法律、法規(guī)的形式確定了下來;在程序法方面,制定了《稅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二是稅收立法突出行政法的特點,由于稅法既屬于經(jīng)濟法的范疇,又屬于行政法的范疇,在稅收立法上,就有針對性地加大了稅務行政立法的力度,相繼制定了稅務行政處罰、復議、應訴、賠償?shù)榷悇找?guī)章,以適應修訂或出臺的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shù)确伞⒎ㄒ?guī)。但應當清醒地認識到,目前還存在以下問題:稅收立法層次低、效力不高,且以行政性法規(guī)為主;地方缺乏適度的稅收立法權;在稅制改革的同時忽視對稅收立法的完善;在稅收立法過程中缺乏公眾立法聽證會程序。
加強和完善稅收法制
提高稅收立法的效力層次,增強稅收立法的體系化、程序化,建立高層次、富有權威性的立法機制。中央稅、共享稅及全國性的地方稅稅法以及《稅收基本法》等應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部分確定需要授權國務院制定實施細則的,國務院不能轉授權。賦予地方稅收立法權的,也應只能由地方權力機關享有,不應由地方政府和財政稅務部門立法。
根據(jù)稅收立法原則,建立以稅收基本法為主導,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并駕齊驅的“三位一體”的稅收立法框架。首先,要盡快頒布《稅收基本法》,全面規(guī)范稅收工作,明確規(guī)定稅收活動的基本規(guī)范、基本原則、稅收立法權的劃分、稅收管理權的劃分、納稅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稅務機關的職責權限等等,使稅收的整體行為做到有章可循。其次,要進一步完善稅收實體法的立法,按照經(jīng)濟發(fā)展的客觀規(guī)律科學設定稅種,避免隨意、臨時開征稅種的短期行為。
合理劃分稅收立法權限。一方面要合理劃分權力機構和行政機構的稅收權限,細化有關行政法規(guī)的具體實施細則,提高稅收法規(guī)的立法層次;另一方面要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的稅收權限,在確保中央宏觀調控能力的前提下給地方一定的彈性權力。另外,為維護法制的統(tǒng)一,避免地方稅收立法權濫用,需要對地方稅收立法的程序、范圍、原則作出限定,并實行審批或備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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