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代政府征收的引稅
亦稱“引課”。舊時中國歷代政府向運銷食鹽的鹽商征收的鹽稅。宋朝以后行引法,憑引運銷食鹽,故名。神宗熙寧(公元1068~1077年)時,實行變法,一方面把鹽價提高,一方面置鹽引。引,即運銷憑證。商人買引,可以在引地運銷,其他人不得在此運銷。崇寧時(公元1102~1106年)又按買地的遠近,分為長引和短引。短引限一季,長引限一年。在這期間,準許商人批鹽運銷。鹽引之法從此開始。南宋以后,趙開復又變鹽法,在四川實行。設置合同場,收引稅錢,令商人交錢買引。井戶(鹽的生產主)則按照定額煮鹽,商人向官府繳土產稅。稅越大鹽價也就越高。鹽稅中,引課收入占極大比重,稱正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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