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進工作服的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抵扣

來源: 編輯: 2003/10/27 11:02:34 字體:
    問:A企業(yè)于1997年和1998年分兩次從鄭州購進工作服,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兩份,進項稅額合計13439.03元。這部分進項稅額是否可在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時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的規(guī)定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除購進免稅農業(yè)產品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買價和10%的扣除率計算扣除外,僅限于下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二)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第十條規(guī)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購進固定資產;(二)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三)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四)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五)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六)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根據上述規(guī)定,該企業(yè)從銷售方購進的工作服雖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但其進項稅額是否允許在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時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有一條需要得到確認,即他們購進的工作服是屬于允許抵扣的“勞動防護用品”之列,還是屬于不允許抵扣的集體福利之列,而這則需要有關部門予以確認。如果經確認屬于“勞動防護用品”, 則可以抵扣;否則,則不予抵扣。如果他們對稅務機關執(zhí)行的結果有異議,可以根據《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申請稅務行政復議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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