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財產損失審批前后的會計處理
每年1月15日前,企業(yè)要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關于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申請報告和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報告及相關資料,申請上年度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財產損失。
因為財產損失的申報與批準需要間隔一定的時間,且財產損失按照會計制度規(guī)定計入利潤總額和按照稅收法規(guī)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金額也不一定相等。所以,在稅務機關審批前,可以先根據會計準則、制度規(guī)定將財產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對稅務機關審批后認定不符合稅前扣除條件的財產損失再作納稅調整并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財產損失審批前
某公司庫存的再生PS版,因市場等多方面原因的影響,導致該部分商品滯銷。該公司根據謹慎性原則,于2008年6月30日采用“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法”對該商品進行計價。賬面成本280000元、預計可變現凈值224000元,計提存貨跌價準備56000元。會計處理為:
借:資產減值損失 56000
貸:存貨跌價準備 56000
2008年12月9日,該部分商品 保質期限已到,無法銷售,只能作廢鋁變賣處理。該批PS版折合5000平方米,每平方米重量0.8公斤,根據近期廢鋁的市場價格每公斤10元估算,則該批廢品價值為40000元。應轉出進項稅額:(280000-40000)×17%=40800(元),報廢PS版形成實際損失:280000-40000+40800=280800(元),扣除原來計入損益的56000元,還應計入損益(管理費用)的損失金額:280800-56000=224800(元)。
該公司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規(guī)定,經董事會同意后,對已過期且無轉讓價值的該部分商品作會計處理為:
借:管理費用 224800
原材料 40000
存貨跌價準備 56000
貸:庫存商品 28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40800
2008年度終了,該公司報請稅務機關審批的財產損失除了上述的PS版商品外,還有壞賬損失360000元。該公司扣除上述兩項財產損失后的年度利潤總額為1000000元,并作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申報應繳所得稅250000元,在扣除預繳的230000元所得稅后,會計處理為:
借:所得稅費用 2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0000
該公司還分別按照稅后凈利潤的10%和5%計提了盈余公積金和公益金。
財產損失審批后
負責審批的稅務機關接到某公司提供的有關財產損失的申報材料后,依據《企業(yè)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第13號令)規(guī)定,指派3名工作人員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了實地核查。
2009年2月1日的批復意見認為,該公司申報的再生PS版已過期且無轉讓價值,應確認為發(fā)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同意在2008年度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而申報的壞賬損失由于缺乏能夠證明壞賬損失確屬已實際發(fā)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不同意在2008年度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在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的情況下,該公司2008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00000+360000=1360000(元),應繳所得稅:1360000×25%=340000(元),應補繳所得稅:340000-250000=90000(元),會計處理為: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9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90000
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轉入未分配利潤: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90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90000
按15%的比例計算調整盈余公積金:
借:盈余公積 1350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3500
此外,如果企業(yè)已申報扣除的財產損失又獲得價值恢復或補償,應在價值恢復或實際取得補償年度并入應納稅所得。假設本例再生PS版估算的殘值為40000元,而2009年5月變賣收入65520元,其變賣時的會計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65520
貸:其他業(yè)務收入 56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9520
同時:
借:其他業(yè)務成本 40000
貸:原材料 40000
這樣,2008年度已按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確認財產損失時,估算的殘值小于實際殘值而影響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在2009年度進行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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