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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制度對現(xiàn)代侵權法影響

2007-01-24 10:35 來源:秦君宜

  20世紀以來,侵權法危機的說法頻繁地出現(xiàn)在民法學者的著作中。美國加州大學著名的侵權法教授弗萊明指出:“侵權法正處在十字路口,其生存正遭受著威脅!庇容^法教授杰維洛茲說:“侵權法正面臨著危機!比鸬涞那謾喾ń淌趩谈d也說:“侵權法已經沒落!睂W者們之所以熱衷于談論侵權法的危機,這是因為進入20世紀后,各國特別是各發(fā)達國家在侵權法領域,傳統(tǒng)的過錯責任原則逐漸被無過錯責任原則所取代,特別是責任保險引入了侵權損害賠償領域。這就需要對20世紀以來的侵權法進行全面的審視,其中尤以責任保險被引入侵權法對其產生的影響為最。本文僅就責任保險對侵權法的沖擊作一粗淺的探討。

  一、責任保險——一種獨特的險種

  責任保險又稱第三者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民事?lián)p害賠償責任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即當被保險人依法應對第三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承擔其補償責任的一種保險。所以,責任保險合同實質上是被保險人為免除或部分免除自己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責任,與保險人所訂立的轉嫁風險的合同。責任保險始于英國。1855年英國鐵路乘客保險公司首次向鐵路部門提供乘運人責任保險。進入20世紀70年代,責任保險得到迅速全面的發(fā)展,險種五花八門,涉及眾多領域,成為極具潛力的險種之一。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對責任保險也作了相關的規(guī)定。

  責任保險與其他保險業(yè)務相比,其共同點都是以大陸法規(guī)則為計算費率的基礎,經營原則與經營方式也都一致。但是責任保險作為一種獨特的險種有其自身的特點:

  1.責任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對于第三人依法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這就是說,首先,責任保險承保的是法律責任,非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責任,不能成為保險責任;其次,責任保險承保的是民事責任,被保險人依法承擔的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不能成為保險責任;最后,責任保險承保的是過失責任或法定的無過錯責任,被保險人故意造成他人損害而依法承擔的民事?lián)p害賠償責任,不能成為保險責任。而人身保險的標的是投保人的人身,財產保險的標的是投保人的有形財產及相關利益。在一般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實踐中,保險人補償的對象都是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其賠款或保險金也是完全歸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所有,均不會涉及第三者。

  2.責任保險的目的是為了補償被保險人因其在法律上對第三者的損害應負的賠償責任。亦即被保險人對保險人通過交付保險費的形式而進行的一種責任轉移;而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是為了補償因事故造成被保險人自己的生命、身體或有形財產的損失。

  3.責任保險事故的確立必須具備兩個要素:(1)依照法律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損失須負有賠償責任;(2)第三者受到損失后向被保險人提出賠償的要求。兩者都成立時,才發(fā)生責任保險事故。而人身保險事故是指人體的傷殘、疾病或者死亡,財產保險的事故是指有形財產的損毀或者滅失。

  4.責任保險的受益范圍是保險人補償被保-險人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賠償金(賠償須根據保險合同規(guī)定,在賠償限額之內),直接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間接保障不確定的第三者的利益,賠款可以支付給被保險人,也可以支付給受損害的第三者;而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的受益范圍是保險人補償被保險人自己的經濟損失,保障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賠款支付給被保險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并歸其所有。

  二、責任保險對傳統(tǒng)侵權法的沖擊

  責任保險從一個嶄新的角度介入了侵權損害賠償領域,無疑使傳統(tǒng)的侵權法的理論和原則受到空前的沖擊。這些沖擊主要表現(xiàn)為:

  1.責任保險使侵權責任社會化。傳統(tǒng)的侵權法認為,誰侵權,誰承擔責任,責任由侵權者承擔。實行責任保險以后,投保人只向保險公司交付很少的保險費,一旦出現(xiàn)責任事故,就由保險公司負責。這樣,侵權責任就不是由侵權者承擔,而是通過保險公司這一媒介轉嫁給社會承擔。亦即將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損失,在同種危險制造者之間進行社會性的分散,一定意義上說就是損害賠償責任的社會化。這從根本上動搖了自羅馬法以來“誰侵權誰承擔責任”的古訓,實現(xiàn)了責任承擔的個體本位向社會本位的轉化。

  2.責任保險促進了無過錯責任的發(fā)展。傳統(tǒng)侵權法認為,侵權責任的承擔以侵權人有過錯為要件。也就是說,侵權責任實行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這一原則是對羅馬法中“意外事件由被擊中者自擔”這一古訓的繼承和發(fā)展。由于過錯責任原則能促使個人活動不必因顧及賠償問題而處處謹小慎微,從而有利于社會經濟的發(fā)展,而深受自然法學派的賞識。于是,它便作為羅馬法中最有價值的遺產被傳統(tǒng)的侵權法繼承下來。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的高度發(fā)展和科學技術的日益發(fā)達,其在給人類物質生活帶來繁榮的同時,也給人類帶來了災害。對這些災害致?lián)p如果仍貫徹以過錯責任原則,則往往因加害主體復雜、因果關系不明和過錯認定困難,而使受害人無端受損卻得不到救濟,制造危險并從中獲利而不承擔責任,則有悖社會公平正義,背離過錯責任原則的宗旨。惟有對過錯責任原則作重大調整,方能適應社會經濟發(fā)展的需要。因此,無過錯責任原則便作為對過錯責任原則的修正和補充逐漸成為一項獨立的歸責原則。這一歸責原則的創(chuàng)立,對于新型侵權行為難題之解決,過錯責任原則缺陷之彌補,實在是功不可沒。因而,它很快就被各國法律所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理論依據,學術界主要有危險說、利益說和風險分擔說等觀點。正是基于上述理論,尤其是最后一種理論學說,人們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實現(xiàn)上,主要是通過責任保險來實現(xiàn)損害分配的社會化。因為保險制度的功能和本質在于轉移、分散危險和危險造成的損失,它與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基本思路“乃是在于對不幸損害之合理分配”相吻合。所以許多國家的法律一般均強制從事危險活動者加入保險,確保其賠償資力,以保護受害人獲得充分的賠償?梢,責任保險的出現(xiàn)不僅為侵權責任分散的有效機制,而且為無過錯責任的實行提供了賠償基礎,促進了無過錯責任的產生。

  3.責任保險使傳統(tǒng)侵權法的侵權損害賠償功能發(fā)生變化。傳統(tǒng)的侵權法認為,侵權損害賠償創(chuàng)造了一種損失分償,一方面是對受害者經濟上的補償,即具有補償功能;另一方面也是對侵權人的警戒,教育他引以為戒,謹慎從事,即具警戒功能。在侵權人實行了責任保險的情況下,侵權責任不是由侵權者承擔,而是由保險公司承擔。在這里,受害人的損害補償有了更充分的保證,而加害人責任則徒有虛名,加害人與保險公司均為分散責任的中間環(huán)節(jié),實際承擔責任的為此種責任的投保人團體。這樣,傳統(tǒng)侵權法中對侵權人的警戒功能被“淡化”,而對受害者的補償功能卻凸顯出來。

  4.完全賠償原則受到沖擊。傳統(tǒng)侵權法實行完全賠償原則,意即受害人損失多少,侵權人就得賠償多少,不僅賠償受害人直接損失,而且在某些情況下,還得賠償受害人的預期利益,即間接損失。在實行責任保險后,賠償與損失額不一致,即往往不實行完全賠償原則,保險公司所支付的賠償金是受限制的。一方面受投保人所交保險費數量的限制;另一方面法律上也往往規(guī)定對受害人損失的最高賠償額。如德國法對公路、鐵路企業(yè)、從事電業(yè)運輸和作業(yè)、機動車駕駛員、飛機駕駛員以及原子能設施所有人造成他人損害,保險公司規(guī)定了最高補償限額。德國法認為這種限制有利于保險事業(yè)的發(fā)展。這就使受害者不能就其損害而獲得完全的賠償。

  三、責任保險促使侵權法自身不斷變革

  1804年的《拿破侖民法典》開創(chuàng)了近代意義上的侵權法。自此,侵權法在保障權利主體的財產權和人身權,調和各種利益沖突,維護社會秩序等方面發(fā)揮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傳統(tǒng)侵權法的局限性也逐漸顯露出來。

  責任保險的引人不僅使陷入困境中的侵權法擺脫了困境,彌補其自身的不足,而且從保險制度中吸收養(yǎng)分,促進了侵權法自身發(fā)生重大變革,使侵權法的發(fā)展進入新的境界:

  1.責任保險的引入使團體責任成為侵權法的重要內容。近代民法時期民事主體以自然人為主,侵權責任以個人責任為特色;到了現(xiàn)代民法時期,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團體責任開始出現(xiàn)。1900年的《德國民法典》規(guī)定了法人,標志著民事主體的法人制度的完善。與此相關,法人有無侵權行為能力,成為當時爭論的熱點,結局是法人有意識能力和侵權行為能力說為世人公認,法人的獨立侵權責任在立法上得以確立,以至于1987年施行的我國《民法通則》明確將法人規(guī)定為“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成為法人成立的一個必要條件。之所以會出現(xiàn)這一結局,一方面是由于民法由個人本位發(fā)展為社會本位,為團體責任的確立提供了法哲學基礎;另一方面責任保險的出現(xiàn),為團體責任的確立提供了物質基礎。法人是一種社會團體,企業(yè)法人是主要種類。企業(yè)法人,特別是大工廠,在自己的生產中由于排放煙塵、廢水、廢渣,給人類賴以生存的環(huán)境造成嚴重危害,于是產生了企業(yè)的環(huán)境污染責任;企業(yè)生產的產品越來越復雜,電動用具、有害食品等造成的危害日益嚴重,于是產生了企業(yè)的產品責任。上述兩種責任,有時因造成的損害涉及許多受害人,于是出現(xiàn)了受害者群體訴訟。如果由企業(yè)承擔致害賠償責任,則會導致企業(yè)不堪重負,甚至破產倒閉,同時也不利于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社會經濟的發(fā)展。責任保險則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企業(yè)的負擔,使企業(yè)在使用新技術的過程中無破產倒閉之憂,同時又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人的利益。

  2.責任保險的引入使無過錯責任的適用范圍擴大。如前所述,無過錯責任對于彌補過錯責任原則的不足,保護受害人的切身利益,穩(wěn)定社會起了積極作用。但是,無過錯責任在一段時間內主要適用于工業(yè)事故之中。隨著現(xiàn)代化程度的提高,威脅人們生命健康和財產的危險也越來越多。為了維護受害人的利益,一些學者提出擴大無過錯責任的范圍。但由于無過錯責任自身的困境使其范圍的擴大受到限制。而保險作為一種經濟補償手段,它擔負著組織社會后備基金的任務,最大限度地調動社會生產的能動性,保證全社會經濟機制和效能的正常運轉和發(fā)展。在這里,責任保險和無過錯責任可謂殊途同歸,其目的都是為了極大地保護受害者的利益,以使其損失得到補償。同時,責任保險的引入使無過錯責任避免了一系列的指責和非難。責任保險和無過錯責任的共同性決定了無過錯責任在現(xiàn)今社會的損害賠償領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使無過錯責任從原來主要在工業(yè)事故中適用,擴大到交通事故、醫(yī)療事故、航天器核工業(yè)引起的損害、產品責任,甚至擴大到有瑕疵的食品等領域,因而形成了侵權法中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并存的格局。

  3.責任保險的引入使侵權責任的范圍和領域得到了擴大,進而侵權法的范圍也得到了進一步的擴張。在實行責任保險的情況下,投保人可能要負三種責任,即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契約上的責任。這有別于一般的侵權責任。在責任保險合同中,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乃是基于合同關系,而不是基于侵權行為。但投保人對受害人的損害賠償,卻完全是以侵權損害結果為依據的。在這里,致害人是通過與保險人的保險合同,將自己的侵權責任轉移給保險人,而保險人用保險費收入將其所承擔的侵權賠償分散化。因此,侵權責任被引入合同領域,擴大了自身的范圍。在侵權關系中,保險人為第三人;而在保險合同中,受害人則為第三人。也就是說,侵權責任正是在這種債責并存、債責交叉的情況下充分實現(xiàn)其功能。這時侵權行為之訴已不是雙方的事情,而是第三方的事情,訴訟中的第三方就是整個社會。這樣侵權責任的功能就有雙重性,即從單純的損失轉移到多方的損失分攤,這就是侵權法發(fā)展上的進步和變化。

  四、侵權法不存在消亡的危機責任保險對侵權法的影響是重大的。

  在西方國家學者中曾一度出現(xiàn)用責任保險取代侵權法的設想。但責任保險不會完全取代侵權責任制度,因為作為貫徹過錯責任原則的一般侵權行為通常是不允許成立責任保險的,這是社會公共道德使然;否則,就無異于鼓勵人們故意侵犯他人或免除對他人應盡的注意義務。責任保險多限于無過錯責任領域,且主要限于企業(yè)責任,就是在此領域,責任保險也是以特殊侵權責任的成立為條件的;否則,就不會發(fā)生保險責任。在可適用責任保險的領域,責任保險的責任范圍因受保險責任范圍的限制小于侵權責任的范圍,對責任保險不能補償的損害,加害人仍應依侵權責任予以補償。

  與此同時,侵權行為法在歸則原則上,從古代的加害責任,到近代以來的過錯責任原則,再到過錯推定原則,以及今天的無過錯責任原則,當今世界各國的侵權行為法的歸則原則,已經有了很大的發(fā)展,而且還會進一步向前發(fā)展。侵權行為法規(guī)定的侵權行為主體,也已經由傳統(tǒng)的侵權行為法中的自然人、法人,擴大到國家機關和國家官員。在這二者的基礎上,侵權行為法的保護范圍也進一步擴大,由古代、近代主要保護金錢、財務等有形財產,擴大到了對版權、專利、商標以及政權權利等權利財產的保護。

  以上這些,都表明了侵權法不存在什么死亡的危機,而是有眾多不斷發(fā)展的機遇。侵權法只有抓住這些機遇,不斷地變革,才能獲得新生和更大的發(fā)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