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有企業(yè)改制中,特別是采用股份合作制模式進行改革的國有企業(yè)中,參與改制的企業(yè)管理人員或職工可能會基于其自己利益的考慮,會千方百計地“挖揭”企業(yè)中的“不良”資產,然后提請評估機構將這些“不良”資產按零值評估。但據《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資產損失的認定與核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評估機構作為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并不具有將被評估資產損失進行核銷的職責和權限,因此,在對這些待損失的資產進行評估時,應按照以下兩個步驟進行:
首先,對委托方和資產占有方清產核資后界定的損失資產進行逐項勘察、核實,必要時應采用相應的技術手段進行鑒定,以確定這些資產的損失屬性真實;
然后,將這些待損失的資產在評估前的清查階段將其調整至待處理科目中,但對這些待損失資產暫不進行相應的評定估算,同時,在評估報告中應披露“對納入本次評估范圍的待處理流動資產凈損失和待處理固定資產凈損失,本次評估時我們暫不對其進行相應處理。本評估目的實現時,本資產占有方應就此辦妥報批核銷手續(xù)后相應調整評估值,否則,本評估報告無效。”以提醒報告使用者充分注意,必要時,還可在評估結論中披露資產總額中所包含的本次評估尚未處理的待處理資產凈損失金額。
在實際工作中,應切忌僅憑委托方或資產占有方提供的不良資產清單,在未經充分核實基礎上直接將這些所謂的“不良資產”在清查時調整至待處理。雖然評估機構不具備將被評估資產損失進行核銷的職責和權限,但評估機構仍應對這些資產的“不良”屬性的認定實施盡職義務,應對其在評估前的清查階段的調整過程的合理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