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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市直單位會計人員委派制暫行辦法

2003-3-31 14:51  【 】【打印】【我要糾錯
 。2000年5月27日威政發(fā)[2000]22號發(fā)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會計工作管理,保障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發(fā)揮會計監(jiān)督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省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會計人員委派制,是指財政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其擇優(yōu)選聘委派到機關事業(yè)單位擔任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和委派到國有企業(yè)及國有控股企業(yè)擔任財務總監(jiān)(以下統(tǒng)稱會計人員)的制度。

  第三條市直實行會計委派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國有控股企業(yè)(以下統(tǒng)稱市直單位),適用本辦法。市直需要實行會計委派的部門和單位,由市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確定。

  第四條市財政部門負責組織會計人員委派的實施工作。人事、監(jiān)察、國資等部門和被委派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會計人員委派工作。

  第二章委派會計人員條件及來源

  第五條委派的會計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廉潔奉公;(二)熟悉財會法規(guī)和政策;(三)持有《會計證》、《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證書》;(四)從事會計工作兩年以上,身體健康。委派總會計師、財務總監(jiān),除具備前款規(guī)定條件外,還須具備下列條件:(一)總會計師:取得會計師任職資格后,主管一個單位或者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于3年;具備本行業(yè)的基本業(yè)務知識,熟悉行業(yè)情況,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二)財務總監(jiān):具有較全面的財會專業(yè)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擔任過總會計師或財務、審計負責人,具有8年以上財會專業(yè)工齡,有中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六條委派的會計人員可從下列范圍聘用:(一)市直單位現有并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財會人員;(二)從社會上公開招聘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財會人員。

  第三章委派會計人員的職責

  第七條委派的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除履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職責和崗位責任制規(guī)定的職責外,還應履行下列職責:(一)監(jiān)督檢查單位內部各項財務運作和資金收支情況,監(jiān)督本部門及所屬單位的會計核算、會計事務和其他業(yè)務活動;(二)督促被委派單位及時、足額上繳國家規(guī)定的稅費和各項基金;(三)糾正、制止被委派單位違反財經紀律行為;(四)及時向委派機關報告被委派單位財會管理的重要情況,并提出建議。

  第八條委派的總會計師除履行《會計法》、《總會計師條例》賦予的職責外,還應履行下列職責:(一)監(jiān)督本行業(yè)(系統(tǒng))正確執(zhí)行財政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二)管好用好政策性補貼等專項資金,確保撥付的補貼款項及時足額到位,并做到?顚S;(三)建立健全本行業(yè)(系統(tǒng))的各項財務制度,加強財務監(jiān)督,定期審核本行業(yè)(系統(tǒng))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四)定期向財政、國資部門報告本行業(yè)(系統(tǒng))資金運作和經濟效益情況,及時報告經營中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委派的財務總監(jiān)履行下列職責:(一)審核公司的重要財務報表和報告,并與經理共同確認其準確性后報本企業(yè)董事會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上報的公司重要財務報表和報告的真實性,與經理共同承擔責任;(二)參與制定公司的財務管理規(guī)定,監(jiān)督檢查公司各級財務運作和資金收支情況;(三)審核規(guī)定限額范圍內的企業(yè)經營性、融資性、投資性、固定資產資金支用和匯往境外的資金及擔保貸款事項;(四)參與研究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所屬部門和二級公司的承包方案;(五)審核公司新項目投資的可行性;(六)每半年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本企業(yè)的資產和經濟效益變化情況,對企業(yè)經營的重大問題及時報告;(七)發(fā)現公司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或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條委派的會計人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從事會計工作,不受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干涉。委派會計人員對違反財經紀律的財務收支,應當制止、糾正。對被委派單位負責人違反財經法規(guī)和財務制度的行為,有權拒絕執(zhí)行或提出糾正,對重要問題不能解決應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或提出糾正意見。委派的會計人員不得泄露被委派單位的商業(yè)秘密。

  第四章委派會計人員的人事管理

  第十一條會計人員按下列規(guī)定委派:(一)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由市財政部門委派;(二)財務總監(jiān)由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委派;(三)市直部門下屬事業(yè)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由主管部門委派。具體管理辦法由委派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市財政部門委派的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其編制、人事關系、工資,轉入市財政部門統(tǒng)一管理,同時核減被委派單位相應的編制和經費。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委派到企業(yè)的財務總監(jiān),人事關系由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管理。

  第十三條委派的會計人員由委派機關頒發(fā)委派證書。

  第十四條委派的會計人員,由委派機關和被委派單位雙重領導和考核。委派的會計人員應當自覺遵守被委派單位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和崗位責任制。委派的會計人員每半年應向委派機關作述職報告。

  第十五條委派的會計人員黨(團)組織關系,按黨(團)章程規(guī)定轉入被委派單位,參加被委派單位的組織活動。

  第十六條委派的會計人員的任免、提升、調整、獎懲,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辦理。

  第十七條委派的會計人員實行定期交流制度和回避制度。會計人員崗位一般3-5年交流一次。

  第五章委派會計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十八條委派的會計人員的工資、津貼、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統(tǒng)一管理和發(fā)放。

  第十九條委派的會計人員,不得在被委派單位獲取任何經濟利益或報銷與工作無關的費用。

  第六章委派會計人員的獎懲

  第二十條委派的會計人員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由委派機關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一條委派的會計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取消委派會計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在財務工作中,監(jiān)督不力導致被委派單位發(fā)生重大違法違紀問題的;(二)有行賄、受賄行為的;(三)與被委派單位串通作弊的;(四)獲取被委派單位的經濟利益或在被委派單位報銷與工作無關的費用的;(五)對重大違紀問題不抵制、糾正,不及時反映情況的;(六)泄露被委派單位商業(yè)秘密的。

  第二十二條委派的會計人員,違反財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被委派單位對委派的會計人員工作刁難、打擊報復的,按有關規(guī)定對相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被委派單位發(fā)現被委派的會計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有權向監(jiān)察、財政、國資部門舉報。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市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威海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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