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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高校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還沒有明確設立,尚處于認識上的盲區(qū),本文從審計的對象、審計程序和審計報告范圍等方面就高校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進行論述,并提出了具體操作方法。
為適應高校改革發(fā)展需要,規(guī)范學校的財務管理和財務監(jiān)督,應該對學校領導干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高校近年來由于招生規(guī)模迅速擴大,資金運行量劇增,經濟風險也日益增大,特別是高校后勤社會化,使高校國有資產向國有企業(yè)化轉型。高校干部涉及經濟和經濟交往日益增多,因此,對干部的經濟責任進行監(jiān)督變得非常必要。經濟往來給高校管理者明確了經濟責任,因而對高校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就成為一種重要的審計類型。
筆者現(xiàn)就高校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問題提出以下觀點。
一、高校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
高校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是對誰進行審計,這是最基本的問題。不是每個與經濟有關系的干部離任都要進行審計。“離任”就一般情況來講,有三種類型:一是準備任用到更高的位置去擔任領導職務;二是自然年齡到期;三是要調離現(xiàn)任的工作崗位。三類審計不論屬哪一類,都涉及兩個問題:一是在現(xiàn)任位置離任;二是有經濟責任。有一定的責任,就賦予了相應的權力。有經濟權力就有經濟責任。對每個部門行政正職來講,不論那些業(yè)務,他們都有最后決策權,因此是審計對象之一;對每個部門行政副職來講,都有權力,但不一定都有經濟決策權,只有有經濟決策權的副職,才可能有經濟責任,才屬審計對象之一;對一些經濟部門,如財務、產業(yè)、基建等,只要是行政負責人,都有經濟責任,都是審計對象之一。概括起來講,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是每個部門行政正職、有經濟決策權的行政副職、平常業(yè)務以經濟往來為主的部門行政領導。
二、高校行政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程序
對內部審計而言,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程序在審計準備階段、審計實施階段的前半部分、審計終結階段一般不存在分歧。分歧較大的是形成審計報告初稿后是先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還是先提交本單位主管領導。審計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應當向審計機關提交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書面意見交審計組或審計機關”。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有些單位根據(jù)離任審計過程中發(fā)生的具體情況,制定為先報主管領導,再交有關部門和被審計人。按這樣的程序執(zhí)行,可能有利于單位行政領導,但給審計帶來了較大風險。至于審計過程,特別是經濟業(yè)務往來較多的現(xiàn)代審計,不可能把每個事項都準確審計到。審計不到的地方,并不能說明被審計部門就不存在一點問題。被審計部門也應該逐步認識到,審計報告“初稿”或者“征求意見稿”,只是審計組對所能審計范圍內的結果性報告。也可能有這樣的情況:被審計部門存在的有些問題在本次審計中沒有被發(fā)現(xiàn),也可能在審計“初稿”中提出的問題因被審計者提供的資料不全,經征求意見后,確認為合理的,可不在報告中反映。對前一種結果,被審計者不能因此對委托審計的部門或單位主管領導橫加指責。對后一種結果,如果先不征求被審計者意見,就給審計帶來了潛在的風險,這種風險最終將可能給單位行政領導帶來法律責任。審計過程本身就存在風險,風險是不可能避免,但為了減少風險,內部審計在提交審計報告“初稿”前,應按審計法對國家審計機關審計程序的要求,先征求被審計部門意見,再提交給委托部門或單位主管領導。
三、行政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范圍
行政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是否需要審計意見和建議,這是實際審計中較難處理的問題。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不同于一般財務收支審計報告。離任審計的前提一般是受托審計,審計部門只對干部在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履行情況作客觀、公正的審查,出具結果性審計報告。但往往有些委托部門或單位主管領導要求審計部門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對于部門行政領導的評價,不是審計部門的職權范圍,審計部門也不好作出評價性結論。所以,筆者認為行政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一般不提出具體審計意見和建議。對于單位內部企業(yè)化管理部門負責人進行離任審計,即使要評價其在經濟管理中的業(yè)績,也應當采用審查法,將審計結果與主管部門的標準和要求相比、與其在任期間經濟目標相比、與同行業(yè)公認的原則相比。通過相比較,評價其在任期間資產保值增值情況、任期目標完成程度、在同行業(yè)所處位置,最終達到審計報告能給委托部門和單位主管領導提供聘用被審計者一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依據(jù)性報告。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對內部審計部門來講,遇到的實際問題還可能很多,單位主管領導對內部審計的要求也可能不一致。內部審計要擺好自己的位置,減少審計風險,樹立審計獨立監(jiān)督、客觀公正的良好形象。
四、高校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具體操作
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中,如何客觀、準確、具體地對領導干部任期內經濟事項進行評價,一直是困擾審計人員的關鍵問題,特別是在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有效以及內控制度的健全、有效等評價方面,缺乏一個較為系統(tǒng)的評價體系,沒有量化界定,審計人員難以操作。針對這一問題,筆者認為:
(一)上級審計機關應加緊制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具體量化的評價指標體系,便于審計人員實際操作,以利提高審計質量
?。ǘ徲嬋藛T在審計時要掌握好以下七個原則
1.權責對應原則——只能在權責對應的關系中實施評價。2.相關性原則——與經濟責任相關聯(lián)的事情、問題,并且可以支持經濟責任事項的可以評價,否則不予評價。3.適時性原則——評價被審計對象是否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保質保量地完成了各項經濟指標和任務。4.重要性原則——對經濟責任的履行有重要影響的經濟事項要進行重點評價。5.客觀公正原則——即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對各種事項都要客觀分析,查找原因,分清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按照事項本來面目說明問題。6.實事求是的原則——肯定成績,指出問題都要做到既不夸大,也不縮小。7.全面性原則——全面地看待被審計對象的功過是非,做到成績說夠,問題講透,功過分明。不能以偏概全,要通過比較功勞的大小和問題的輕重來評價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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