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國稅發(fā)[1998]74號
頒布時間:1998-04-2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重慶市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重慶市分行、重慶市財政局
萬縣、黔江開發(fā)區(qū)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財政局,各區(qū)市縣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財政局,各直屬單位;萬縣、涪陵、黔江中心支庫,各支庫,各商業(yè)銀行市分行: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關于加強申報納稅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100號)轉發(fā)給你們,并結合我市的情況,提出如下貫徹意見,請一并遵照執(zhí)行。
一、各國、地稅的征收部門不得開立“稅款過渡戶”,更不能以稅務干部個人名義開設“稅款存折戶”,違者要同時追究稅務和金融機構當事人的責任。對于過去已經開設“稅款過渡戶”,要會同當地人民銀行會計、國庫部門,限期進行清理、撤銷,及時將稅金繳入國庫。
二、各國、地稅的征收部門,稅款一經收納(指征收機關自收匯繳的款項),必須按照稅款解繳有關規(guī)定及時將其繳入金融機構經收處。經收處用“待結算財政款項”科目的“待報解預算收入”帳戶核算,并于當日(最遲次日上午)上劃當地國庫。
三、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要抓緊對轄區(qū)及輻射片區(qū)納稅大廳的“稅款預儲帳戶”進行規(guī)范管理。納稅人在金融機構開設的“稅款預儲帳戶”屬于“專用存款帳戶”,僅用于繳納稅款,不能用于工資、獎金等現金支付。
四、對金融機構進駐辦稅服務廳進行規(guī)范。金融機構進駐辦稅服務廳辦理的稅款收納業(yè)務,其機構的設置需經過人民銀行國庫部門審批,業(yè)務受人民銀行國庫監(jiān)管。
未經審批的金融機構,不得進入辦稅服務廳。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關于加強申報納稅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7年8月7日國稅發(fā)[1997]100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財政廳(局),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各國有獨資商業(yè)銀行總行:
為了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fā)[1997]1號),進一步做好申報納稅制度的改革工作,加強稅收入庫管理,現對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建立新的申報納稅制度是稅收征管改革的基礎。申報納稅制度的改革,對于明確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簡化工作程序,方便納稅人申報納稅,以及稅收征管引入現代科學技術,提高工作效率,加大征管力度,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促進稅務部門的廉政建設等方面都有著重要的意義。各地要按照《關于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積極穩(wěn)妥地制訂出申報納稅制度改革的具體辦法,分步實施,并注意總結經驗,加強指導,不斷改進,逐步規(guī)范統(tǒng)一。
二、各地應因地制宜做好稅收征管改革工作?!斗桨浮分幸?guī)定的申報納稅的具體辦法有四種,各地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認真執(zhí)行。在此之前,一些地方的稅務部門在財政、國庫等單位的配合下,摸索出了比較好的稅收入庫辦法,可繼續(xù)執(zhí)行。各地財政、稅務、國庫部門在稅收征管改革中,要加強調查研究,因勢利導,使稅收征管改革健康發(fā)展。
三、規(guī)范銀行機構進駐辦稅服務場所。目前一些地區(qū)實行了《方案》里“在有條 件的地方實行銀行稅務一體化管理,納稅人在銀行開設稅款預儲賬戶,按期提前儲入當期應納稅款,并在法定的申報納稅期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和有關資料,由稅務機關通知劃款入庫?!钡纳陥蠹{稅辦法。這一辦法在督促納稅人及時繳稅、簡化納稅程序和加強銀稅合作方面,起到了較好的作用。但有的地方在實施中,有一些不恰當的做法,引起了納稅人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反映,有必要加以規(guī)范。
?。ㄒ唬┘{稅人稅款預儲賬戶的設立,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帳戶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開設“專用存款賬戶”的有關手續(xù),經當地人民銀行審核同意后開立賬戶。
?。ǘ┘{稅人開設稅款預儲賬戶后,應在納稅期前2到3天將與應納稅款等額的款項轉存稅款預儲賬戶,存入的時間和額度以保證及時足額納稅為準,稅務、銀行不得另外硬性規(guī)定。
(三)為納稅人辦理稅款預儲賬戶的金融機構,在辦理稅款收納業(yè)務中,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于當日辦理庫款的報解、入庫手續(xù)。如當日確實來不及的,最遲在次日上午辦理”。各級國庫要加強日常檢查工作,“對延解積壓收入的,處以每日萬分之五的罰款”。
?。ㄋ模└骷壎悇詹块T均不得在任何金融機構開設稅款過渡賬戶,稅款一經實現,即應由經收的金融機構及時繳入國庫。
?。ㄎ澹┰诒就ㄖ耙呀涍M駐辦稅服務廳并能嚴格按照各項制度辦理稅款收納的金融機構,需向當地人民銀行國庫部門補辦審批手續(xù),而且只能辦理稅款收納業(yè)務;對不需進駐的金融機構,要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國庫部門審批;未經審批的金融機構,不得進入辦稅服務廳。
四、稅款的繳納入庫工作,涉及稅務、財政、國庫、銀行幾個部門,各部門要積極協(xié)調,緊密配合,共同做好這項工作。稅務部門在進行申報納稅制度改革時,要兼顧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程序和現行規(guī)定,考慮下一步財稅庫計算機聯網的要求,及時通告有關情況,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財政、國庫、銀行應以有利于稅收征管,有利于稅款及時足額入庫出發(fā),積極支持申報納稅制度的改革。各地應采取聯席會議等形式,多通氣、多協(xié)調,加強合作,并注意總結工作中的經驗,發(fā)現問題及時向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財政部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