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

重國稅發(fā)[1996]369號

頒布時間:1996-12-1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各區(qū)、市、縣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稅務行政處罰聽證工作,保證聽證的有序進行,提高聽證的工作效率,維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家稅務總局《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的規(guī)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現將稅務行政聽證程序中有關問題具體明確如下,請遵照執(zhí)行。

  一、聽證主持人和記錄員的職責聽證主持人在案件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后,負責決定聽證的具體時間、地點,并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聽證通知書》;審查當事人提出的聽證延期申請并決定是否準許;審核確認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聽證代理委托書;決定聽證是否公開進行;主持案件聽證,處理聽證會場出現的各種問題;向稅務機關負責人報告聽證情況和處理意見。

  聽證記錄員協(xié)助聽證主持人做好聽證會開始以前的各項前期準備工作;宣讀聽證會場紀律;記錄聽證會的全部活動;辦理聽證筆錄的審核、簽字、蓋章、封卷等事宜。

  二、聽證順序聽證記錄員宣布請聽證主持人、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和其他相關人員在指定位置就座以后,聽證按下列步驟進行:1.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2.聽證主持人宣讀并出示稅務機關負責人授權主持聽證的決定;查明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本案調查人員、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是否到場;宣布案由和聽證會組成人員名單;對不公開聽證的案件,宣布不公開聽證的理由;告知當事人有關的權利、義務。3.記錄員宣讀聽證會場紀律;4.案件調查人員陳述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5.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從事實及法律方面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6.聽證主持人就案件所涉及事實進行詢問;7.案件調查人員與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進行辯論;8.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在辯論結束后進行最后陳述;9.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案件聽候處理;10.記錄員與調查人員、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核對聽證記錄,并簽字。

  三、聽證會場紀律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以下稱聽證參加人)和旁聽群眾參加聽證,都應遵守以下會場紀律:1.服從聽證主持人指揮,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詢問;2.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準錄音、錄像、攝影和采訪報道;3.不準鼓掌、喧嘩、吵鬧和進行其他妨礙聽證進行的行為;4.聽證參加人發(fā)言必須經過聽證主持人同意后方可進行;5.旁聽人員不準進入聽證區(qū),不準發(fā)言、提問,如對聽證活動有意見,在聽證會結束后,可用口頭或書面向舉行聽證的稅務機關提出;6.不準吸煙、隨地吐痰和亂扔果屑。

  四、聽證會場的設置要求聽證的地點由舉行聽證的稅務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本著方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原則確定。舉行聽證,都應設置聽證會場,會場應布置得莊重、嚴肅、整潔,并掛有聽證會橫幅。聽證會場分二大區(qū)域,會場前部分為聽證區(qū),后部分為旁聽區(qū),聽證區(qū)正前方為聽證主持人和書記員席,左右兩邊分別為案件調查人員和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席,旁聽區(qū)應設旁聽人員席位,旁聽區(qū)前面根據案件聽證需要設證人和其他相關人員席位,每個席位桌上應放置明確表明聽證身份地位的標牌。另外,聽證主持人、記錄員和案件調查人員參加聽證還應統(tǒng)一著稅務服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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