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國稅所[2000]88號
頒布時間:2000-10-0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河西區(qū)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城市商業(yè)銀行貸款呆帳稅前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00]5號)轉發(fā)給你局,結合文件規(guī)定,市局制定了《天津市城市商業(yè)銀行貸款呆帳核銷稅前扣除需報送的材料及審批權限的規(guī)定》(附件一)和《天津市城市商業(yè)銀行貸款呆帳核銷稅前扣除審批表》(附件二),請一并貫徹執(zhí)行。
附件1:天津市城市商業(yè)銀行貸款呆賬核銷稅前扣除需報送的材料及審批權限的規(guī)定
為規(guī)范貸款呆帳核銷稅前扣除的審批工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城市商業(yè)銀行貸款呆帳稅前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00]5號),制定本規(guī)定。
一、申請貸款呆帳核銷稅前扣除需報送的材料
1、核銷貸款呆帳損失申請報告(申請單位正式文件)。內容包括:借款人及擔保人的基本情況、貸款發(fā)放過程、貸款形成呆帳的原因、貸款損失額及應收未收利息損失情況、已采取的清收措施及應汲取的教訓。
2、《天津市城市商業(yè)銀行貸款呆帳核銷稅前扣除審批表》。
3、借款合同、借據(復印件)。
4、會計部門出具的掛帳利息證明。
5、擔保方無代償能力的相關材料。
6、財產變價收入證明或受償憑證。
7、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需另附的證明材料:(1)借款人和擔保人被依法宣告破產,進行清償后,未能還清的貸款,需附法院宣告企業(yè)破產終結裁定書、債權申報書及其它相關證明材料;(2)借款人死亡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以其財產或遺產清償后,未能還清的貸款,需附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書;借款人被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的,附法院出具的證明;(3)借款人遭到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補償,確實無力償還的部分或全部貸款,或者以保險清償后,未能還清的貸款,需附公安部門或消防部門或氣象部門及保險部門出具的災情損失或意外事故證明及保險賠償情況證明;(4)貸款人依法處置貸款抵押物、質押物所得價款不足補償抵押、質押貸款的部分,需附法院出具的以物抵貸的法律文件,貸款人未經法院裁決而處置抵(質)押物的,需附抵(質)押物清單和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書;(5)貸款本金逾期2年,貸款人向法院申請訴訟,經法院裁決后仍不能收回的貸款,需附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或有關裁定書及能證明確實無法清償的其它相關材料;(6)對不附合第(5)條 規(guī)定的條 件,但經有關部門認定,借款人或擔保人事實上已經破產、被撤消、解散在3年以上,進行清償后,仍未能還清的貸款,需附工商局出具的注銷(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證明和有關部門出具的認定證明及其它相關材料;(7)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處理的財產不足歸還所欠貸款,又無另外債務承擔者,確認無法收回的貸款,需附法院出具的判決書及其它相關材料;(8)其它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核銷的貸款,需附國家稅務總局的批準文件。
二、申請貸款呆帳核銷稅前扣除的申報材料需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必需是原件,待批準后,原件由城市商業(yè)銀行永久性保存,不得損毀或丟失。
三、貸款呆帳核銷稅前扣除的審批權限城市商業(yè)銀行發(fā)生的呆帳貸款,每筆單項貸款呆帳損失在50萬元以下的,由區(qū)國家稅務局審批,報市國家稅務局備案;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由區(qū)國家稅務局審查核實后,報市國家稅務局審批。
附件2:天津市城市商業(yè)銀行貸款呆帳核銷稅前扣除審批表(略)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二〇〇〇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