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規(guī)

岳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岳陽市政府采購實施辦法》的通知

岳政發(fā)[2005]21號

頒布時間:2005-10-0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岳陽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政府采購當事人

  第三章 政府采購范圍和方式

  第四章 政府采購程序

  第五章 政府采購合同

  第六章 質疑和投訴

  第七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八章 罰則

  第九章 附則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岳陽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南湖風景區(qū)、屈原管理區(qū),市直各單位:

  《岳陽市政府采購實施辦法》已經2005年9月30日市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二○○五年十月八日

  岳陽市政府采購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管理和監(jiān)督,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為,節(jié)約財政支出,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團體組織(以下統(tǒng)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采購省定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條 政府采購必須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下列工作職責:(一)擬訂本級政府采購具體管理辦法;(二)匯總編報政府采購項目和資金預算;(三)審核采購人采購計劃;(四)管理和監(jiān)督政府采購活動;(五)收集、發(fā)布和統(tǒng)計政府采購信息;(六)審核確認進入本級政府采購市場的供應商資格;(七)核撥本級財政支出的政府采購資金;(八)受理和處理本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事項;(九)協(xié)調政府采購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章 政府采購當事人

  第五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包括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

  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團體組織。

  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采購代理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和經省財政廳認定資格、受采購人的委托辦理政府采購事宜的中介服務組織。

  第六條 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采購未納入政府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采購。

  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

  第七條 采購人依法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辦理采購事宜的,應當由采購人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xié)議,依法確定委托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力和義務。

  第八條 政府采購供應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業(yè)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紀錄;(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guī)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九條 采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yè)績情況,并根據上述規(guī)定的供應商條件和采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十條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lián)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與政府采購。

  以聯(lián)合體形式進行政府采購的,參加聯(lián)合體的供應商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條件,并向采購人提交聯(lián)合協(xié)議,載明聯(lián)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聯(lián)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就采購合同約定的事項對采購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章 政府采購范圍和方式

  第十一條 政府采購的范圍為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每年公布一次。

  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采用以下方式:

 ?。ㄒ唬┕_招標;(二)邀請招標;(三)競爭性談判;(四)單一來源采購;(五)詢價采購;(六)國務院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采購,是指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投標的采購方式。

  邀請招標采購,是指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隨機邀請三家以上經評審合格的投標人投標的采購方式。

  競爭性談判采購,是指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就采購事宜進行談判以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詢價采購,是指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供應商,對供應商提供的報價進行比較,以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單一來源采購,是指采購人向唯一的供應商直接采購的采購方式。

  第十三條 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市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

  第四章 政府采購程序

  第十四條 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并及時編制年度政府采購的項目及資金預算,由本級財政部門匯總后,按預算管理權限和程序報批。

  政府采購應當按預算進行。未納入采購預算且確屬工作需要的臨時性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應于月初作出當月的采購計劃并報送有關部門。

  第十五條 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達到規(guī)定的招標數額標準的,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招標采購單位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guī)避公開招標采購。特殊情況需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按第十三條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六條 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了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廢標:(一)符合專業(yè)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廢標后,采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經過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采購。

  第十七條 采購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行組織招標:(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二)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招標能力,有與采購項目規(guī)模和復雜程度相適度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采購和管理人員;(三)采購人員經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組織的政府采購培訓。

  采購人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必須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第十八條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必須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發(fā)布招標公告;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公布投標人資格條件。

  第十九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的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定標等具體管理辦法,依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2004年第18號令)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權部門批準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二十一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權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單一來源方式采購:(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二)發(fā)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xù)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10%的。

  第二十二條 采用詢價采購方式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一)經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審核確認詢價采購方式。

 ?。ǘ┏闪⒃儍r采購小組。詢價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詢價小組應當對采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作出規(guī)定。

 ?。ㄈ┐_定被詢價的供應商的名單。詢價小組根據采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并向其發(fā)出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

 ?。ㄋ模┰儍r。詢價小組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采購人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保存政府采購文件。

  第五章 政府采購合同

  第二十四條 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采購人和供應商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以合同方式約定。

  采購人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表其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由采購代理機構以采購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應當提交采購人的授權委托書,作為合同附件。

  第二十五條 政府采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十六條 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第二十七條 采購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經采購人書面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采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 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xié)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第三十條 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繼續(xù)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章 質疑和投訴

  第三十一條 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采購人提出詢問,采購人應當及時答復,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yè)秘密。

  第三十二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第三十三條 采購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詢供應商和其他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yè)秘密。

  第三十四條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供應商可以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或者質疑,采購代理機構應依法就采購人委托授權范圍內的事項作出答復。

  第三十五條 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投訴。

  第三十六條 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

  第三十七條 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采購人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三十八條 投訴人對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及采購當事人的監(jiān)督檢查。

  監(jiān)督檢查的主要內容為: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執(zhí)行情況;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zhí)行情況;政府采購人員的職業(yè)素質和專業(yè)技能。

  第四十條 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必須與采購代理機構實行管采分離,不得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采購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四十一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jiān)督管理制度。采購活動的決策和執(zhí)行程序應當明確,并相互監(jiān)督制約。經辦采購的人員與負責采購合同審核、驗收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

  第四十二條 采購代理機構的采購人員應當具有相關職業(yè)素質和專業(yè)技能,符合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專業(yè)崗位任職要求。

  采購代理機構對其工作人員應當加強教育和培訓,對采購人員的專業(yè)水平、工作業(yè)績和職業(yè)道德狀況定期考核。采購人員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繼續(xù)任職。

  第四十三條 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應當公開。采購人在采購活動完成后的三十個工作日內,應當將采購結果在岳陽政府采購網上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條 采購人必須按照規(guī)定的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進行采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采購人或者采購工作人員向指定的供應商進行采購。

  第四十五條 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進行檢查 ,政府采購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四十六條 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采購代理機構的采購價格、節(jié)約資金效果、服務質量、信譽狀況、有無違法行為等事項進行考核,一年公布一次考核結果。

  第四十七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采購進行審計監(jiān)督。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政府采購各當事人有關政府采購活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jiān)督。

  第四十八條 監(jiān)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jiān)察。

  第四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機關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第八章 罰則

  第五十條 采購人未按規(guī)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和決算的,由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追回有關款項,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五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依照《政府采購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ㄒ唬敳捎霉_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三)委托不具備政府采購業(yè)務代理資格的機構辦理采購事務的;(四)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五)在招標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xié)商談判的;(六)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七)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

  第五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guī)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二)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三)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四)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第五十三條 有前兩條違法行為之一影響中標、成交結果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一)未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終止采購活動;(二)中標、成交供應商已經確定但采購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從合格的中標、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三)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采購人對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委托采構代理機構集中采購的,由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預算向其支付資金,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五十五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違反規(guī)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由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依法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峁┨摷俨牧现\取中標、成交的;(二)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三)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四)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xié)商談判的;(六)拒絕有關部門監(jiān)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

  第五十七條 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yè)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以罰款,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jiān)督檢查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供應商的投訴逾期未作處理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六十條 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機關對采購代理機構業(yè)績的考核,有虛假陳述,隱瞞真實情況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結果的,應當及時糾正,由其上級部門或者監(jiān)察機關依法處理。

  采購代理機構在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考核中,虛報業(yè)績,隱瞞真實情況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通報;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購的資格。

  第六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阻撓和限制合法經營供應商進入本地區(qū)或者本行業(yè)政府采購市場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政府采購的協(xié)議供貨、會議定點、車輛定點保險、車輛定點維修等具體管理和操作辦法,由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商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8日起執(zhí)行,《岳陽市政府采購暫行辦法》(岳政發(fā)[1999]1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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