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規(guī)

關于印發(fā)《汕頭市機動車輛路橋通行費(年票)征收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頒布時間:2005-12-0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汕頭市交通局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市機動車輛路橋通行費(年票)征收管理工作,現印發(fā)《汕頭市機動車輛路橋通行費(年票)征收管理實施細則》,請遵照執(zhí)行。
  汕頭市交通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九日
  汕頭市機動車輛路橋通行費(年票)征收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汕頭市機動車輛路橋通行費(年票)的征收管理,根據市人民政府《汕頭市機動車車輛路橋通行費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汕頭市路橋收費管理處(以下簡稱市路橋處)負責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機動車輛路橋通行費(年票)[以下簡稱通行費(年票)]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 通行費(年票)按廣東省物價局規(guī)定的標準征收,收入(含滯納金收入)全額上繳市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條 車輛征費的計量標準按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核定的載重質量和載客人數確定。
  其中金融部門使用的押鈔車按行駛證上核定的載重質量確定收費類別,若行駛證沒有核定載重質量,則按第二類車征費。
  拖掛車一整車按掛車行駛證核定的載重質量確定通行費(年票)標準征收類別,若掛車未有行駛證或行駛證未核定載重質量的,按第五類車征收;拖掛車只有牽引車(即單獨拖頭),按第三類車征收;掛車按其行駛證核定的載重質量減半所對應的收費類別征收,若行駛證未核定載重質量,則按第四類車征收。
  
第五條 凡繳納通行費(年票)的車輛,由征收機構開具廣東省財政廳印制的車輛通行費(年票)專用票據。車主應將專用票據的隨車聯(lián)與養(yǎng)路費繳訖憑證一并妥善保管,隨車攜帶,以備查驗。
第二章 通行費(年票)征收、減征、免征范圍
  
第六條 除本細則第七條規(guī)定的免費車輛外,其余在本市車管部門注冊登記[包括已委托本市車管部門進行機動車檢驗的非本市注冊的私家小車(7座以下,含7座小型客車)]的機動車均應繳納通行費(年票)。
  其中車籍所在地屬南澳縣管轄的汽車按通行費(年票)同類標準的80%收取;"三防"指揮車按同類標準的25%收取。車輛同時具備以上兩個條件時,只能享受其中一個條件的減征待遇。
  
第七條 下列車輛免繳通行費(年票):
 ?。ㄒ唬覓燔婈?、武裝警察專用號牌的車輛;
 ?。ǘ┌惭b警燈并懸掛紅色反光"警"字專用號牌的車輛;
 ?。ㄈ┌惭b警燈、警報器并設有固定裝置的紅色專用消防車;
  (四)安裝警燈、醫(yī)用警報器的醫(yī)院救護車;
  (五)殯葬專用車;
 ?。┸囍鳛榧彝ト司杖氲陀诋數爻青l(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持有所在區(qū)(縣)以上民政部門頒發(fā)的特困家庭優(yōu)待證或持有市政府解困辦發(fā)放的特困職工優(yōu)待證的特困戶的摩托車;
 ?。ㄆ撸┸嚰诘貙倌习目h管轄的摩托車(含三輪摩托車);
 ?。ò耍┦∪嗣裾鷾实钠渌赓M通行的機動車輛。
  本細則規(guī)定的免費車輛,如改變使用單位、使用性質,并超出本細則規(guī)定的免征范圍的,自變更之日起應按規(guī)定繳納通行費(年票)。
第三章 通行費(年票)計征方法
  
第八條 新車入戶或外地車輛遷入,自《機動車行駛證》核發(fā)之日起計征通行費(年票);已辦理報?;蛲U魇掷m(xù)的汽車重新啟用的,自重新啟用之日起計征通行費(年票)。
  每月上旬入戶、遷入或重新啟用的汽車,按當月該車月應征費額的全額計征;每月中、下旬入戶、遷入或重新啟用汽車,當月分別按該車月應征費額的2/3、1/3計征。
  摩托車上半年入戶或遷入的,按全年應征費額的全額計征;下半年入戶或遷入的,按全年應征費額的1/2計征。
第四章 通行費(年票)繳費方法
  
第九條 機動車輛須在每年年底之前繳納次年的通行費(年票)。原則上按年繳納公路養(yǎng)路費的車輛,在繳納公路養(yǎng)路費時一次性全額繳納通行費(年票);按月繳納公路養(yǎng)路費的車輛,在繳納第1個月養(yǎng)路費時一次性全額繳納通行費(年票)。
  特殊情況下需按季度繳納通行費(年票)的車輛,由單位或企業(yè)向市路橋處提出申請,經市路橋處審批后到代征單位辦理繳費手續(xù)。
  
第十條 免征公路養(yǎng)路費的車輛,在辦理公路養(yǎng)路費免征手續(xù)時一次性全額繳納通行費(年票)。
  
第十一條 新車入戶及外地車輛遷入,車主必須在《機動車行駛證》核發(fā)之日起10日內繳納通行費(年票)。
  
第十二條 委托本市車管部門進行機動車檢驗的非本市注冊的私家小車(7座以下,含7座小型客車),車主憑車輛行駛證原件和復印件(二份)、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委托核發(fā)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通知書》的回執(zhí)聯(lián)及復印件(二份)到市路橋處繳納通行費(年票)。
  
第十三條 通行費(年票)專用票據開出后,不予退換;通行費(年票)專用票據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車主應登報聲明作廢,提出書面申請,并持報刊"遺失聲明"、身份證(或單位證明)、《機動車行駛證》到原繳費點辦理掛失手續(xù),經核實后,給予補票(每年僅限補辦一次)。
  
第十四條 車輛遷出、報廢的,車主在辦理養(yǎng)路費轉籍、報廢有關手續(xù)時應當繳清至遷出或報廢當月前應繳納的通行費(年票)。
  
第十五條 報停通行費(年票)的,必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車主應在通行費(年票)專用票據有效期內,憑公路養(yǎng)路費停征手續(xù)及復印件向市路橋處申請辦理通行費(年票)停征手續(xù),并交存通行費(年票)專用票據隨車聯(lián);
  (二)車輛全年累計停征時間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超過3個月的,車主須在有效停征期內,向市路橋處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辦理通行費(年票)停征手續(xù);逾期不提出申請者,從有效停征期滿次日起計征通行費(年票)。
  (三)新車當年度不得報停;
  (四)車輛被盜或因交通事故停駛及被行政、司法機關扣押、封存的,車主必須自被盜、停駛、扣押、封存之日起30日內憑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車主身份證(或單位證明)、機動車行駛證及復印件到市路橋處辦理停征手續(xù);除被盜和因交通事故報廢的車輛可清退次月起的通行費(年票)外,其他車輛辦理報停不予退費。
  
第十六條 通行費(年票)過戶,車主應在公安車輛管理部門辦畢車輛過戶手續(xù)之日起10日內,持雙方居民身份證(或單位證明)、車輛過戶有關證件,到原繳費點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十七條 車輛改裝、換發(fā)號牌的,車主應自改裝、換發(fā)號牌之日起30日內持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批準的有關證件到原繳費點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十八條 不按規(guī)定繳納通行費(年票)的,除補繳應繳通行費(年票)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費額2‰的滯納金。
  
第十九條 機動車輛辦理年審、新車入戶、車輛報廢、外地車遷入、營運車輛年度審驗等手續(xù)時,須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運管部門提供通行費(年票)繳費憑據。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運管部門發(fā)現繳費義務人未依照《汕頭市機動車車輛路橋通行費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繳納通行費(年票)或繳納通行費(年票)標準與車輛車型、使用性質不相符的,應向繳費義務人進行宣傳教育,并要求其依照《汕頭市機動車車輛路橋通行費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補繳通行費(年票)后方給予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通行費(年票)的監(jiān)督管理,按《汕頭市機動車車輛路橋通行費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汕頭市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5年12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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