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規(guī)

東方市紀委東方市委組織部關于提拔任用領導干部征求紀委意見的實施辦法

頒布時間:2003-12-1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東方市紀委東方市委組織部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提拔任用領導干部征求市紀委意見的辦理工作,加強對領導干部提拔任用等工作的監(jiān)督和干部的黨風廉政建設,根據(jù)《中共海南省紀委、中共海南省委組織部關于提拔任用主要領導干部征求紀委意見的實施辦法》和有關規(guī)章制度,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第一條 市委擬提拔任用正、副科級領導干部,市委組織部在提交市委常委會討論決定之前,書面征求市紀委對有關人選在黨風廉政方面的意見。

  第二條 市紀委黨風廉政建設室指定專人具體負責提拔任用領導干部征求市紀委意見的辦理工作。

  第三條 市紀委黨風廉政建設室收到市委組織部等提交的《提拔任用領導干部征求意見表》和相關材料后,應及時向分管領導報告,并通過有關室(組)收集、了解擬任用人選的黨風廉政情況,以及信訪舉報和調查結果情況。對信訪舉報反映的突出問題,有關室(組)尚未初查或尚未形成結論材料的,應及時向分管領導匯報,以便派員調查核實、做出回復結論意見。回復意見材料必須客觀、準確、公正。

  第四條 擬提拔任用人選的回復意見材料按以下程序審定:(一)對省擬提拔任用的領導干部,省委組織部考察組在考察、醞釀過程中征求市紀委意見的,擬提拔任用人選的回復意見材料由市紀委主要負責同志審定。

 ?。ǘκ形瘮M提拔擔任各鄉(xiāng)鎮(zhèn)黨委、人大機關、政府和市直各部門的正職領導干部,市委組織部征求市紀委意見的,擬提拔任用人選的回復意見材料應提交市紀委常委會審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召開常委會時,應報請市紀委主要負責同志同意后分別書面征求市紀委常委的意見。

 ?。ㄈκ形瘮M提拔擔任各鄉(xiāng)鎮(zhèn)黨委、政府和市直各部門的副職領導干部,市委組織部征求市紀委意見的,擬提拔任用人選的回復意見材料由分管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副書記召集分管信訪、案件檢查工作的領導及有關室(組)負責同志參加的聯(lián)席會議征求意見,報紀委主要領導審定。

  第五條 擬提拔任用人選的回復意見材料審定后,由市紀委黨風廉政建設室的承辦人員填寫《提拔任用領導干部征求意見表》,根據(jù)征求意見對象的層次,經市紀委主要領導或分管副書記簽署意見,加蓋市紀委公章后回復征求意見的部門。

  第六條 有關部門對市級以上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以及擬表彰的先進人物、勞動模范和授予榮譽稱號的人選在黨風廉政方面要征求市紀委的意見?;貜鸵庖姴牧嫌墒屑o委黨風廉政建設室負責收集、匯總,并按本規(guī)定第三條第三款的程序審定。

  第七條 市紀委黨風廉政建設室要加強同市委組織部有關組(室)的溝通,以保證提拔任用領導干部等征求市紀委意見工作的有序進行。承辦征求意見事項的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征求意見的事項。

  第七條 本規(guī)則從2004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200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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