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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經營發(fā)票的領購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2/23 11:47:37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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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時到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領購經營地的發(fā)票。臨時在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內跨市、縣從事經營活動領購發(fā)票的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機關規(guī)定。

  稅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來本轄區(qū)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領購發(fā)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fā)票的票面限額以及數量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fā)票。保證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擔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保證人同意為領購發(fā)票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的,應當填寫擔保書。擔保書內容包括:擔保對象、范圍、期限和責任以及其他有關事項。擔保書須經購票人、保證人和稅務機關簽字蓋章后方為有效。按期繳銷發(fā)票的,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發(fā)票的,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是指由保證人繳納罰款或者以保證金繳納罰款。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具體范圍由省稅務機關規(guī)定。稅務機關收取保證金應當開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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