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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明確資源稅扣繳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18號

頒布時間:2011-12-02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為了進一步加強資源稅扣繳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1998]49號)等規(guī)定,現(xiàn)將資源稅扣繳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 關于資源稅扣繳稅目范圍問題

  我市資源稅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的稅目范圍是:在我市行政區(qū)域內收購的其他粘土、建筑用砂石、石灰石、頁巖、花崗石和大理石等資源稅未稅礦產品。

  二、 關于報驗戶是否履行資源稅扣繳義務問題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建筑用砂石資源稅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大地稅公告2010年第5號)第六條規(guī)定:“收購未稅建筑用砂石的單位和個體戶,在收購地代扣代繳資源稅,收購地是指收購人的主管地稅機關所在地。”公告所指收購人的主管地稅務機關,包括外地來連報驗登記戶和跨區(qū)報驗登記戶的項目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

  報驗登記戶收購的屬于本公告第一條列舉的資源稅未稅礦產品均應履行扣繳義務。

  三、關于部分企業(yè)資源稅扣繳計算問題

  對于財務制度不健全或不能準確提供資源稅未稅礦產品收購數(shù)量的房屋土木工程建筑企業(yè)和混凝土生產企業(yè),稅務機關可以按以下標準計算應當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對于部分提供資源稅管理證明的,可以從扣繳稅款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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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事房屋工程建筑(指房屋主體工程的施工活動)和土木工程建筑(鐵路、道路、隧道和橋梁工程建筑,水利和港口工程建筑,工礦工程建筑)的企業(yè)收購未稅建筑用砂石和石灰石應當扣繳的資源稅,分別按照其取得的土建收入的0.4‰和1.2‰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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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于普通混凝土生產企業(yè)(或攪拌站),可按照銷售每立方米混凝土含0.7噸砂和1噸石灰石的標準,分別計算應扣繳的建筑用砂石和石灰石資源稅。

  四、關于房屋土木工程建筑企業(yè)總分包人扣繳責任劃分問題

  對于采取總分包形式的土建工程,總包人實施土建業(yè)務的,應當由其履行建筑用砂石資源稅扣繳義務;分包人實施土建業(yè)務的,則由分包人履行建筑用砂石資源稅扣繳義務。

  五、關于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問題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履行資源稅扣繳義務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罰款,同時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3]47號)第二條規(guī)定,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補扣應扣未扣稅款。

  六、公告的生效時間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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