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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調(diào)整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審批管理方式的通知

國稅辦發(fā)[2009]5號

頒布時間:2009-01-16 09:57:24.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建立健全納稅服務體系,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國家稅務總局主要職責內(nèi)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guī)定〉的通知》(國辦發(fā)〔2008〕87號)精神,現(xiàn)就調(diào)整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審批管理方式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審批權限下放到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各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由各省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即各省注冊稅務師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和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詳見國稅發(fā)〔1999〕234號文件規(guī)定)依照相關規(guī)定具體辦理審批事宜,審批后報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備案,并抄送各省注冊稅務師協(xié)會。此前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稅務師事務所繼續(xù)有效。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責任編輯: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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