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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北京市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五項規(guī)章的決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0號

頒布時間:2010-05-06 14:22:16.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北京市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五項規(guī)章的決定》已經(jīng)2010年4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郭金龍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下列5項規(guī)章:

  一、《北京市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1989年12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1990年2月16日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發(fā)布)

  二、《北京市綠化補償費繳納辦法》(1990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號令發(fā)布,根據(jù)1998年1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號令第一次修改,根據(jù)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號令第二次修改)

  三、《〈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罰款處罰辦法》(1990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號令發(fā)布,根據(jù)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第一次修改,根據(jù)2002年5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5號令第二次修改)

  四、《北京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征收管理辦法》(1994年7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發(fā)布)

  五、《北京市實施價格聽證會制度的規(guī)定》(1998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號令發(fā)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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