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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法定,告別“條例”征稅

2014-12-23 08:56 來源:楊志勇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12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擬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專屬立法權事項作進一步細化。根據稅收法定原則,明確稅種、納稅人、征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率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規(guī)定。

現行《立法法》的表述是“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規(guī)定。這意味著:在“基本制度”之外,具體稅收項目、計稅標準等等,可不由立法規(guī)定。

事實上,中國現行18個稅種,只有個人所得稅、企業(yè)所得稅、車船稅的征收依據,是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而70%以上的稅收收入的取得,其依據的還是“條例”和“暫行條例”, 有的“暫行條例”甚至“暫行”了二十多年。

不可否認,這種稅制結構有歷史原因。當年全國人大授權國務院制定征稅條例或暫行條例,是為適應改革開放時期經濟社會形勢多變的現實。如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目標確定,市場在資源配置中決定性作用的定位已經明確,稅收法定原則已不能再被忽略。

建立現代財政制度,建設法治國家,都要求稅收制度的規(guī)范化,要求稅收制度符合現代市場經濟的邏輯要求,要求實現稅收的民主化與法治化。所有這一切,都要求稅收基本制度和各種具體稅收制度均需經過必要的立法程序。

稅負的輕與重,從來就沒有標準答案。簡單的數據國際比較只會誤導決策。想說中國稅負輕的,找北歐國家來比較;想說重的,找亞太地區(qū)來比較。眾多紛紜,最后無助于問題的解決。理性思考的結果只能是,只要大家同意,征多少都是合適的。同意之中總是蘊含內在要求,即稅收與公共服務的匹配。每一個人,每一家企業(yè),每一種商品,所能承受的稅負是一定的。

量能課稅是基本要求。在合理的空間內,公民或直接或間接表達納稅意愿,是稅收民主化和法治化的表現。稅收立法,可以讓公民有更多機會來表達自己的意愿。稅收制度的改變只能走立法程序。這是至關重要的。唯此,行政部門就不容易改變稅負,納稅人負擔的確定性就有保證。況且,政府職能轉變本來就對行政部門行為有了約束。

比如,最近國際油價暴跌,但上月底、本月初,財政部、國家稅收總局卻連續(xù)兩次以“通知”的名義,上調了成品油消費稅。幅度雖不大,但正所謂“怨不在大,可畏惟人”,這種基于“條例”和“暫行條例”的稅收制度不牢靠,一紙“通知”就會產生稅負風險。在依法治國的格局下,稅負不是不能提高,關鍵在于是否經過必要的立法程序。如果所有的稅收制度調整,都按照立法程序的要求,在立法中得到充分討論,那么制度調整給社會帶來的負面影響就會很小。看似簡單的稅收制度小調整,實際上蘊含著國家治理的重要內容。行政部門隨意調整稅制的時代必須結束,并適應稅收法治化的天下大勢。

基于現實,《立法法》的修改可先體現稅收法定原則,不管是稅收的基本制度,還是具體制度,都應該先行立法。稅收法定原則的落實可分步實施。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要收回稅收授權立法權力。稅收立法的要義不在于快,而在于是否適應現實,是否具有前瞻性,是否與制度內在要求相吻合。既有的具體稅收制度的調整,從“條例”或“暫行條例”,要逐步過渡到“法”,但必須有明確的時間表。在過渡中,增稅政策應凍結。所有新稅種的開征,均應通過全國人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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