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業(yè)可以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嗎?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一條規(guī)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的范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tǒng)一標準》(GB50300-2013)附錄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中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范圍執(zhí)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行業(yè)營改增試點工作的意見》(稅總發(fā)〔2017〕99號)第一條第(三)項規(guī)定,切實保證政策措施落地。各地稅務部門要深刻領會現(xiàn)行建筑行業(yè)各項政策措施出臺的意圖,盯緊抓牢已出臺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地工作,稅收減免、簡易計稅等各類政策安排必須嚴格落實到位。特別是《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規(guī)定的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在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況下,一律適用簡易計稅的政策,必須通知到每一個建筑企業(yè)和相關建設單位,確保建筑企業(yè)“應享盡享”,充分釋放政策紅利。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不能選擇一般計稅方法,除此之外的甲供工程項目可以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