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代扣的個人所得稅,是否在11月征期扣繳申報并繳款
【問題】
如果我們單位11月代扣的個人所得稅,已在2018年11月征期扣繳申報并繳款,稅款所屬月份選擇“2018年11月”,是否屬于申報正確,是否需要修改?
【答案】
請參考北京稅局的通知,對于“2018年11月代扣的個人所得稅,已在2018年11月征期扣繳申報并繳款”(稅款所屬月份選擇“2018年11月”)的,2018年12月征期不再進行扣繳申報和繳款,也無需進行零申報。對于2018年12月代扣的個人所得稅,在2019年1月征期進行扣繳申報并繳款。